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鄒幸彤等3人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於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被駁回。3人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日(6)頒判詞,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並撤銷各人的定罪及刑罰。

鄒幸彤因涉另一宗支聯會案還柙,她今聞判後做出「V」字手勢。(資料圖片)
鄒幸彤因涉另一宗支聯會案還柙,她今聞判後做出「V」字手勢。(資料圖片)

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該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上訴的4項議題包括在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等。

終審法院的裁決書中表示,控方須證明獲發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第3(1)條的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終院亦裁定各上訴人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該通知的效力,原因是通知的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

至於在可否要求被告交出《港區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方面,法庭裁定沒有爭議之處,並裁定警務處處長可要求提交早於《港區國安法》頒布前已經存在的資料。因為這並非追溯法律生效之前的作為,只有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遵守通知的作為才屬刑事行為。此外,只要法庭信納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資料對防止及偵查國安罪行是必須的,則無論有關資料於何時出現,均必須提交。

在內容受遮蓋上,終院裁定,控方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此舉對控方舉證而言不但適得其反,而且令各上訴人無法得知控方對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的論據為何,因而不可能得到公平審訊。最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各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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