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3度洩露廉署調查人身份罪脫 律政司獲批終院上訴許可 明年2.12開審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政公署調查,被判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及判監4個月。林卓廷早前上訴至高院獲判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昨(8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指本案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將聆訊排期2025212日處理。

林卓廷(左一)涉披露廉署調查人身份,面臨律政司終極上訴。(中通社)
林卓廷(左一)涉披露廉署調查人身份,面臨律政司終極上訴。(中通社)

被告44歲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代表,譚陳詞時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廉政公署調查,廉署調查期間須接觸大量人士,當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關人士,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會損害廉署調查的有效性。

代表林卓廷的沈士文大律師陳詞時,指相關條文清晰,認為沒有可爭辯之處,並指條文在1996年修訂前,涵蓋《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控罪,基於憲法下言論自由等因素,條例經修訂後收窄控罪範圍至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即披露受查人士被懷疑干犯第II部所訂罪行、才屬違法。

3位終院法官休庭考慮片刻後,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終院提出法律議題為「根據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原審時,控方指稱林曾與廉署人員會面,從中獲悉廉署正循「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方向調查游乃強,但林在知悉游正受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即《防賄條例》下「賄賂」調查,仍前後在 3 次記者會上,經傳媒向公眾披露游正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 2024 年 2 月 8 日頒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詞指,本案所涉控罪,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賄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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