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12.8遊行放置炸彈案 被告鍾雪瑩認無牌管械判囚7年4個月  主腦吳智鴻押後補充求情

屠龍小隊隊長及吳智鴻團夥等人串謀在201912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被指是案中主腦的被告吳智鴻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而槍手女友鍾雪瑩則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昨日(29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求情,吳智鴻押後與其他同案被告一併判刑,鍾雪瑩則於今日(30日)被判囚74個月。

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7年4個月。(資料圖片)
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在高等法院被判囚7年4個月。(資料圖片)

28歲被告吳智鴻身穿全黑西裝、束馬尾、佩戴黑色眼鏡,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法官張慧玲指辯方提供的案例只涉及吳承認的第二條控罪,即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但張官指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為嚴重,又指求情內容應要篩選,不需呈遞有關吳就讀小學的內容。辯方指將會呈上新文件,擇日再作補充陳詞。

34歲被告鍾雪瑩由陳永豪大律師代表,張官稱鍾雪瑩為槍手蘇緯軒女友,她與「12.8」計劃無關,涉案槍械並非由她購買,只是「跟住男朋友」,但槍械數量不少。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鍾曾用過涉案槍械及彈藥,或打算用作非法用途,力陳她不是始作俑者。鍾雪瑩在求情信中指,她深感後悔,犯案是因愛錯了蘇緯軒。法官稱,控罪非常嚴重,對公眾造成危險,阻嚇性刑罰無可避免。法官認為,鍾必然知道蘇緯軒的作為,以10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被告有悔意,刑期定於7年4個月。

吳智鴻的承認案情指,吳智鴻等人計劃於民陣「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吳打算將含2公斤炸藥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炸彈放置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損壞街上親政府或中資店舖,引誘警方到場,其後串謀者引爆小炸彈,同一時間槍手從附近高處用AR15長槍亂槍掃射警員,逼使其靠近大炸彈加以引爆殺死警員,串謀者再執拾警員佩槍以為己用,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最後因核心成員黃振強和吳智鴻被捕,行動無法成事。

鍾雪瑩承認案情指,蘇緯軒為「12.8」計劃槍手,獲指派在遊行中射擊警員,管有一枝手槍、一枝長槍及大量彈藥,鍾雪瑩則為其案發時女友。蘇、鍾兩人12月8日後遷入大埔翠屏花園C座某單位躲藏,帶同涉案手槍、AR15長槍及大量彈藥。警方搜查2人單位時,在睡房床下藏有一枝長槍、6個長槍彈匣共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加上一件黑色防彈背心。鍾雪瑩錄影會面下解釋涉案槍械屬於蘇緯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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