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2020年「搶犯」阻差辦公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交另一裁判官重審

裁判官彭亮廷就阻差辦公罪裁定表證不成立,被上級法院裁定法律上出錯。
裁判官彭亮廷就阻差辦公罪裁定表證不成立,被上級法院裁定法律上出錯。

2020年七.一回歸紀念,當天有大批市民上街抗議當時剛生效的《港區國安法》,其間19歲青年被指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在審訊期間,裁判官質疑呈堂影片與警方供詞不脗合、警員無理拘捕女子,更一度怒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並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判詞指原審裁判官錯把注意力放於警方拘捕涉案女子是否合法,最終裁定上訴得直,將案件交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當時19歲的被告李兆聰報稱兼職倉務員,原被控一項俗稱阻差辦公的「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控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此案原審由裁判官彭亮廷於2021年7月底審理,當時彭官裁定李兆聰表面證供不成立,青年遂獲無罪釋放。事隔一年半後,律政司不服判決而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指出彭官在裁決過程中,存在法律觀點犯錯。

警方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拘捕多名涉嫌違法示威者。
警方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拘捕多名涉嫌違法示威者。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處理上訴後頒判詞,指出控方在本案已有證據,以證明當時警員有合理懷疑而上前截停或制服涉案女子,但彭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卻指該次拘捕不合法,並非「正當執行職務」。陳官指彭官顯然錯誤作出了這考慮,而且彭官考慮拘捕權力所需的合理懷疑時,也應用了過於嚴苛的錯誤標準。

另一方面,陳官指被告李兆聰目睹涉案女子遭警員嘗試制服時,曾伸手嘗試拉走該女子。陳官認為控方已提供足夠的表面證供,而彭官作出表證不成立的裁定屬於法律上犯錯,沒有正確地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該被考慮的證據,並錯誤地考慮及接受了不應被考慮的事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此外,對於原審裁判官質疑警方採取驅散行動的做法「值得商榷」,陳官指這是其對警方的批評及個人意見,不應納入裁決的考慮。因應原審裁判官於審訊時作出的「觀察和評論」,陳官認為本案適宜由另一位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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