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名成立,明天判刑,法官是否按照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列明的「刑期三級制」判刑是本案焦點之一。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顛覆國家政權罪設「首要分子」、「積極參與」及「其他參與」三個刑期分級,當中罪責最嚴重的「首要分子」的最低刑期為10年監禁,次一級的「積極參與」亦須監禁至少3年。
有被告爭議判刑不宜採用分級制
據《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列明,干犯本罪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須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對「積極參加」的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對「其他參加」的人處3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屬於《國安法》罪行,但有被告指他們被控告的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爭議本案控罪應屬於來自《刑事罪行條例》的「串謀」罪,認為法官不宜直接採用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期三級制」作出判刑,「三級制」只適宜用作量刑參考。若然法官最終採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判刑,則不受最低刑期所限制。
控方主張組織者屬於「首要分子」
因此,三名主審法官包括陳慶偉、李運騰和陳仲衡,須首先裁定是否採納「刑期三級制」;如果採納,法官將須考慮45名被告各自的涉案程度、參與角色,以裁定各被告屬於三級級別中的哪一級。這歸類將會影響各被告的量刑起點,法官繼而會考慮各被告有沒有加刑或酌情減刑因素,然後決定最終刑期。
控方曾經主張,法庭可考慮一些因素以便分級,例如若裁斷某被告是否屬於「首要分子」,可考慮他曾否參與組織謀劃、指揮整個計劃、其參與程度高及實際影響大等。至於是否屬於「積極參加者」,可考慮該人曾否積極參與或渴望參與謀劃;其餘不屬於上述兩者的被告,則可歸入「其他參加者」。
認罪被告未必獲得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據控方案情描述,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這五人屬於初選的組織者,其餘被告均為參與者。控方曾表明,很難不將組織者視為「首要分子」,認為組織者應被歸入最嚴重級別。不過戴耀廷則認為,其量刑應參考屬刑期最低的「其他參加者」級別,亦即三年以下監禁。
在31名認罪被告之中,戴耀廷、黃之鋒、楊岳橋等29人早於交付程序時已經表明認罪,按例仍可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伍健偉、林景楠則於開審前才認罪,所獲刑期扣減將少於三分之一。雖然他們仍可獲刑期扣減,但其最終刑期均不得低於所屬刑期分級的最低刑期,故此他們都未必能夠獲得認罪所獲的全數刑期扣減。
認罪被告中,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為控方擔任「從犯證人」,並曾出庭作供。他們透過律師求情時均表示,期望可符合《國安法》第33條「自動放棄犯罪」和「揭發他人罪行」的從輕處罰條件,可獲得從「刑期三級制」之中「降級」,或者獲得多過三分之一刑期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