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人士被控在2019年10月6日、政府宣布實施《禁蒙面法》後,於灣仔參與暴動,於區域法院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中3人認罪,餘下2人於兩周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今天(25日)判刑,法官指各被告初次受審至今已3年半,對他們亦帶來了相當程度的壓力,對其更生亦造成障礙,最後決定分別判5人監禁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不等。

今天判刑的5名被告依次為林顯誠(21歲)、李安翹(22歲)、蘇雅賢(26歲)、謝兆雄(28歲)及陳樂燊(31歲),他們被控在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們之中李、蘇、謝3人認罪,林、陳2人則是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案情顯示,案發日下午5時左右,控罪所指的街道發生暴動,約有500名身穿黑衣黑褲的示威者集結,和警方對峙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員設置防線後,示威者依然繼續佔領相關路段,引致交通癱瘓。警方多番警告要求示威者離去,期間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磚頭,及在行人路及馬路上掘磚。之後警方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推進並作出驅散,期間拘捕多名人士,包括本案5名被告。
審理此案的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案件於《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發生,涉案暴動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現場有2名記者被汽油彈擲中,幸好並無受傷。法官念及林、李、蘇3名被告在案發時仍然年輕,決定判不認罪的林入獄30個月,李蘇2人則囚24個月2星期。另外兩名被告謝兆雄及陳樂燊,前者認罪判囚26個月,後者受審後被定罪就判囚36個月2星期。另外,5名被告在初審時,已被裁定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監禁及社會服務令等不同刑罰。今天法官批准他們當時所判的刑罰,與本案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