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打擊濫用公屋 須注重寬猛相濟避免擾民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14日)開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分租公屋單位或將公屋用作商業用途,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亦建議賦權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打擊濫用公屋,確保公屋資源得到合法運用,是社會共識,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刑事化,得到多數人的認同和支持,不過,打擊濫用公屋也須注意寬猛相濟的原則,對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必須嚴懲,但對於公屋住戶在家工作的經濟活動,則應待之以寬,避免政策過嚴,甚至流於吹毛求疵,影響公屋居民生計。

公屋是珍貴的公共資源,用於資助低收入家庭,解決居民問題,是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民生政策。不過,公屋一直存在被濫用的問題,包括發現有人將公屋單位用作健身房、貨倉、旅店等商業用途,賺取個人私利,亦有人將公屋丟空、分租,或轉租給他人,還有其他嚴重的非法使用公屋的問題。

這類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不僅濫用公共資源用於牟私利,更破壞了公共屋邨的居住環境,影響鄰里關係,阻礙其他更有需要的市民租住公屋的機會,應該受到嚴懲。但過往發現這類行為,最多只能收回相關的公屋單位,而無力對濫用公屋的人士,作出相應的處罰,對同類行為難以阻嚇作用。

房委會建議將這類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以利執法部門依法嚴懲相關的行為,打擊濫用公屋。不僅涉及嚴重濫用公屋的公屋住戶須負上刑責,協助濫用公屋的中介公司也須承擔刑事責任,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更進一步提出,一些非常嚴重的濫用公屋行為,使用者亦要負上一定刑責。相關的法律如果通過,相信可以產生足夠的阻嚇力。

從嚴打擊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在社會上贏得大多數人的支持,相信相關修改法律的建議提交立法會後,很快會獲得通過。不過,打擊濫用公屋,也須注意寬猛相濟的原則,對於上述濫用公屋的行為應該依法從嚴處罰,但也須注意當前社會轉型期下,市民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變化,個體經營、在家工作,成為新的工作模式,對於這類行為,則應處以以寬,避免影響公屋居民的生計。

房委會提出,一些公屋住戶本身居住在相關公屋單位,在家提供補習服務或從事小手工藝品製作出售,不會被視為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但仍有可能會因涉及違反租約,而被逼遷出公屋。

社會正在轉型,越來越多居民改為在家工作,如果執法過嚴,雖不致於將這類公屋居民為維持生計的經濟活動,都視為嚴重濫用公屋而遭受刑事檢控,但也會令部分居民因此而失去穩定居所,或者被迫停止在家工作,這對公屋居民而言,同樣影響深遠,對社會則會產生較嚴重的負面影響。

政府打擊濫用公屋,值得支持,但須注重寬猛相濟,對於嚴重濫用的行為,應依法嚴懲,對於社會轉型過程中,公屋居民各種生活模式,則應待之以寬,避免過度擾民,影響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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