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受外國干預 應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本月(12月)12日,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出庭受審,法官宣布案件押後至明年(2021年)4月16日再審,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黎智英是《港區國安法》生效以後,第4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嫌犯,案件開庭審理後,包括美國副總統、國務卿,英國外相在內的多國政要出聲作出干預,令人擔憂案件能否在香港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社會上亦有些聲音認為,應可以依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調查,並轉交內地法院審理。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案確實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改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是值得考慮的方向。

黎智英被控於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依照法律,觸犯這條罪的,可處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方將就黎智英的Twitter帳戶蒐證,檢視逾千段訊息和留言,以及相關的訪問片段。控方指控中提到黎智英自今年五月開設Twitter帳戶後,追蹤了逾50名外國政要,包括美國國務卿蓬佩奧、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羅傑斯及裴倫德。同時亦與台灣的蔡英文有聯繫,亦有逾十二萬人追蹤黎智英的Twitter帳戶,當中包括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王丹及吾爾開希。

控方指控中又羅列了黎智英用以要求外國政府機構組織等制裁中港政府的四類材料近50項附件,包括Twitter帖文與留言、在《蘋果日報》撰文和網上直播訪問,以及外訪如會見蓬佩奧等。控方指控最後提到期間美國國會通過了多項有關中港人權自由和經濟制裁的法案,如《香港自治法案》等。

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9條的案件,不可以視為一宗簡單的案件。黎智英過往多次與美國、英國的政要見面,去年修例風波中,黎智英訪美,獲得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在華府高調接見,討論修例引發的示威以及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的自治地位,由此印證黎智英是美、英等外國勢力在香港的主要代理人,更被視為反中亂港的首要人物。

黎智英在Twitter、《蘋果日報》和網上的直播訪問中的言論,亦不可以簡單地視為個人政見的表述,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近期對中國和香港的多項制裁行為,與黎智英有多大關連,是案件調查的重點。

而在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之後,美國、英國政府先後表態作出干預,蓬佩奧和彭斯分別在Twitter發文批評對黎智英提出涉違《港區國安法》的控罪,並要求放人,彭斯被稱黎智英是一位英雄。英國外相藍韜文亦指《港區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要求港府停止針對黎智英。

美國和英國政府,以及其他外國和外部勢力,對黎智英案的干預十分明顯,而且無可避免地會對案件的偵察和審訊產生影響。因而,黎智英被控違反《國安法》案,在香港不太可能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順利進行。

美國是超級大國,英國則是在香港有百多年殖民統治歷史的國家,在香港社會仍然有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且,美國和英國近期還在國際上廣泛動員其盟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發起制裁及其他政治、經濟方面的打壓。如果美英等國家持續就黎智英案進行各種干預和打壓,香港特區政府恐怕並無能力抵擋住這樣的壓力。事實上,近期外交部及外交部駐港公署都已就這些干預作出外交的反擊。但實質的影響並不只限於外交層面。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或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或者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的,經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可以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黎智英案確實已經出現《港區國安法》第55條所包含的幾種特殊情況。香港社會也已經有不少聲音認為,香港特區並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可以完全抵禦來自外國和境外勢力的干預,希望由駐港公署直接介入調查案件。特區政府應考慮來自社會民間的呼聲,依法向中央提出要求,請求由駐港國安公署直接行使案件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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