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將於本月(6月)18日召開新一次的常委會,在官方公布的議程中,暫未見到有審議「港區國安法」的內容,但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表示,本月1日舉行的委員長會議調整了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增加了加快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
依照國家的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有明確的規定,首先要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本月1日召開的委員長會議,已公布的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中,並沒有「港區國安法」的相關內容。
此外,依照立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前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而本港唯一的人大常委譚耀宗,17日在電台接受訪問時仍表明,未接到常委會有審議「港區國安法」的事項。由此推測,「港區國安法」不太可能會像外間所傳的那樣,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審議和通過。除非有特別的安排。
立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二十八條則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也可以經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即付表決。
這說明,「港區國安法」列入常委會的議程後,仍須最少召開兩次常委會會議,才可能付表決通過。按慣例人大常委會逢雙數月的月底召開例會,如果6月的會議未列入議程審議,可能要10月才通過法案。但18至20日召開的常委會會議,比往常的例會提早了10天召開,會否6月底再召開一次會議,審議「港區國安法」,然後在8月的例會通過是項法律,則仍未知。
按岳仲明的說法,委員長會議在今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中,增加了加快制定「港區國安法」的內容,似乎是在預示,人大常委會將會增加會議,專門審議「港區國安法」。由此推斷,「港區國安法」在8月出台的機會比較高。
有關「港區國安法」的立法,與往常不同之處是,直至目前仍未見到法律草案的具體條文,外界對有關法律的了解,相信主要透過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和鄧中華近日發表的兩個公開講話中,看到一個基本輪廓。其中,鄧中華在15日的講話中表明,要使這部法律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包括明確國家安全的中央事權屬性,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權力。
他指出,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和司法工作應當也必須由特區去完成。但中央也應當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權力。而中央行使管轄權,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社會對鄧中華的這段講話極為關注,但提出疑問的法律界人士及反對派政客,卻又犯了斷章取義的毛病,他們只抽取中央有管轄權說事,卻有意地忽略了鄧中華所強調的不會影響特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部分法律界人士和反對派政客這樣的評說,顯然是再次施展污名化和妖魔化國安法的伎倆,有意誤導市民。
其實,鄧中華表述了立法的方向,至於將如何達至在保留中央的管轄權,又不影響香港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何為「極其特殊的情況」,相信法律條文中將會有具體的表述,法律出台後,自會有答案,又何必急於一時?
「港區國安法」是從國家層面制定法律和執行機制,填補香港存在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全國人大已明確表明,法律只針對和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維護廣大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和自由,立法對香港和全港市民只有益處,現階段市民大眾應團結一致維護社會穩定,支持立法,才是香港的最佳選擇,同時須小心辨識,誤受別有用心的人的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