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把握好司法權 履行維護國安職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月底再次召開常委會會議,審議中的「港區國安法」有機會在這次會議付諸表決。在香港,則正在上演一齣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法律爭論,聚焦點在特首指定法官是否影響司法獨立的問題。而這場爭論,表面上看,是香港的普通法的法律觀點與內地的大陸法的法律觀點的撞擊,實際上卻是對「港區國安法」的司法審判權的爭奪。對於維護國安事宜,香港社會一直擔心會出現「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問題,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港區國安法」,必須謹慎防範,確保「港區國安法」能切實落實。

負責草擬「港區國安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同國務院港澳辦、中聯辦23日在香港舉辦了12場座談會,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港區國安法草案的意見,邀請了來自香港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團體、地區團體的120名代表參加。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座談會指出「司法獨立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

與此同時,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香港大律師公會,以及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和身為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等一部分香港本地的法律界人士,則在報章及社會上發言,稱人大法工委有關「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說明,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尤其將矛頭指向特首應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這一點,同時亦針對「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質疑。

這次中央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從國家層面去解決香港存在的國安漏洞問題。對於履行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來自香港部分法律界的抵制和拒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將立法的責任交給香港特區,但回歸後的23年中,一直未能完成立法,其中最大的阻力相信來自香港的法律界。而立法的困難並非源自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差異,也不是任何法律上的原因,而是源自政治上的原因,核心的問題就是香港的管治權的爭奪。

經過去年的反修例之亂,外國勢力明目張膽地插手香港本地事務,將香港利用作為干擾國家發展的棋子,破壞香港的社會穩定,損害香港七百萬市民的切實利益,引起中央的高度關注,因而決定從國家層面立「港區國安法」,解決香港的國安漏洞。

但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並沒有停止阻撓立法的行動,他們先是反對從國家層面立法,要求仍然按基本法要求,在香港本地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在全國人大高票通過決定,啟動國家立法的程序後,他們則改為爭奪司法權,以及法律的解釋權方面。

這種手法在中國古代的三十六計中,是釜底抽薪之計,字面上的意思是從鍋底抽掉柴木,就是當自我評估力量比不上對手之時,就想盡辦法削弱對手力量藉以存在或產生的根源。人大從國家層面制定「港區國安法」,反對立法的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無法阻止,於是採用辦法,奪取其中的司法審判權,令這部法律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用,甚至變成無法真正落實的「無牙老虎」。

從近一段時間的爭論中可見,中央對此早有準備。有關特首指定法官的安排,從憲制上講符合基本法第48條和第88條的規定,亦與香港現行的具體做法相一致,所謂破壞香港法治,影響司法獨立之說並不成立。

而且,必須強調的是,在基本法的政治體制安排中,特首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依照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加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公布實施。因此,落實這一法律的主要負責人就是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有關任命法官的規定,並按現有的具體做法,指定若干法官負責危害國安的案件,這是順理成章,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事,香港法律界提出的質疑和指控在理據上站不住腳。

正如人大法工委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所說的那樣,中央政府對有關國安事務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維護國安有憲制責任,要履行好這些責任,必須處理好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權力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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