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公屋須精準 對待長者應寬容

房屋署日前向住滿15年的公屋「全長者戶」發信,要求申報是否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涉及12萬戶,佔「全長者戶」總數6成。房署署長羅淑佩稱,所謂「持續居住」一般指連續3個月,如長者搬到院舍或到大灣區養老,當局有機制處理,會提供適應期,若他們想重返單位或回港,署方會盡量安排合適單位。政府此舉的用意,在於合理應用公屋資源,打擊濫用,無可厚非,但須精準到位。針對「全長者戶」牽連甚廣,須十分謹慎,更應做好解釋,避免因誤解,引起社會混亂。

房署最新的申報周期將於本月展開,涉及3個組別的公屋住戶,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在公屋住滿15年、全部家庭成員年滿60歲的「全長者戶」,涉及12萬戶,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雖然當局強調,這次只屬申報,長者只須申報居住情況,毋須申報是否擁有物業,當局也有機制酌情處理有特別原因未能持續居住在單位的情況,不過,「全長者戶」人數眾多,涉及未能「持續居住」的原因千差萬別,政府不太容易一一作出詳續解釋,引發社會混亂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公屋是重要的公共資源,理應合理應用。針對濫用公屋的問題,包括非法出租公屋以謀私利,或將公屋用作其他不合法的用途,以及丟空公屋不住等情況,政府確實應採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打擊。

過去兩年,政府當局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問題,包括收緊富戶政策,要求公屋富戶每兩年申報居住狀況,以及是否持有本地物業,又針對公屋停車場豪車展開調查,打擊濫用公屋的問題。透過申報,政府已收回逾330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加上其他打擊濫用公屋的措施,合共收回的公屋單位超過5000個,成效不俗。

「全長者戶」中,當然也存在濫用公屋的情況,其中包括有一部分公屋長期沒有人居住,被丟空,或者被用作其他不合法的用途。不過,政府打擊濫用公屋,針對「全長者戶」公屋被濫用的情況,務必精準到位,避免因政策執行不當,造成擾民,引起社會混亂,甚至損害政府正在推進的安老政策。

有關「持續居住」的定義,政府當局將其定義為連續3個月在公屋單位內居住,包括晚上在單位內過夜。但長者因各自的情況,難免會因不同的原因須離家一段時間,但並不一定就是濫用公屋,如果僅因為未能滿足持續居住3個月,就要被收回公屋,失去自己的家,恐怕會對長者生活造成較大的影響,引起「全長者戶」的不滿,甚至恐慌。

即使政府已作出說明,長者因為入住醫院、入住長者院舍,或大灣區養老等原因未能「持續居住」,政府有機制作出酌情處理,比如對回鄉養老者,會設有適應期,若想回港,也會保留編配權利重新編配單位。但長者未能持續居住的原因又豈止這些?比如,有些長者須外出旅遊或探親超過3個月,這又豈能視為濫用公屋呢?

這一事件的複雜性,恐怕並非如政府當局想像中那麼簡單。政策如執行不當,有可能會影響政府的安老政策,假如入住安老院舍或前往大灣區養老須交回公屋單位,令長者失去原有的家,恐怕絕大部分長者都會有顧慮,即便政府承諾,在他們想回港時,重新編配單位,但對長者來說,要重新安置一個家,談何容易?

此外,政府要求「全長者戶」申報居住情況,若未能按時在下月30日前交回表格,作出申報,有可能會被終止租約,這對長者來說,也會是一種壓力,也會造成較大的滋擾。一部分長者因各種身體、精神,乃至個人生活習慣等各種原因,未必能準確地掌握好政府的資訊,及時交回表格,如果因此而被政府收回公屋,失去原有的家,對長者的生活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在這方面,政府必須有更周詳的考慮,寬容對待長者。

打擊濫用公屋值得支持,但政府執行必須精準到位,對於「全長者戶」,政府當局應展現出更大的寬容,尤其應小心避免對長者生活造成過多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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