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界弊病叢生 警方修例值得支持

警方昨(22日)日去信四個傳媒組織宣布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不再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出現大量假記者阻止警察執法、從事暴力活動的情況,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實屬必要,這一修例不但不會損害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相反更能保障合法的傳媒工作者的新聞採訪工作,值得支持。

過往記協和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記者證獲《警察通例》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記協和攝影記者協會是否具備發證的資格,值得商榷 ; 他們只不過是傳媒工作者的工會組織,而且並不能代表整體的傳媒業界。記協最近也修改了他們的入會申請要求和發放記協記者證的規定,目前只有正式會員才可申請記協記者證。

去年,曾有傳媒揭露,記協存在濫發記者證的問題,一部分非傳媒從業員,只須花200元,就可以申請到記協記者證,最近看到記協修改了對會員和記協記者證的發放規定,應是對社會的批評作出少許回應。

但是,即便如此,記協在正式會員的入會申請,只要求申請人以新聞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這一定義十分含糊,並不嚴謹,也沒有對傳媒工作者進行資格認證。

傳媒界對記者身份一向有非常嚴謹的定義,在傳媒機構內,也並非每一位員工都可以稱之為記者,若非從事採訪工作,機構只會發出職員證或員工證 ; 正如律師行不是每一位職員都可稱為律師,會計師行不是每一位職員都是會計師一樣,記協以收入來源作為資格認證的標準,實在是粗疏。

此外,香港還有其他的新聞從業員組織,只認可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證件,並不公平。舉例而言,香港還有新聞工作者聯會(簡稱「新聞聯」),只承認記協和攝影記協發出的證件,而不承認其他組織,欠缺理據。更何況,記協具有十分明顯的政治傾向,經常作出政治性行動,而每次的舉止又有否得到他們有限的會員通過,實在無從知曉 ; 到底應該將記協視為政治組織還是行業工會組織,也令人非常疑問。

香港目前尚未有正式的記者認證制度,在此情況下,因應假記者已十分嚴重的問題,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將「傳媒代表」定義,修改為只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實為一項可以接受的辦法。

有些意見認為,警方的這次修訂,將損害新聞自由,甚至表明將採取司法覆核等行動,作出抵制。這一說法並不成立,過去一年的事實證明,假記者不但阻礙警方執法,破壞採訪秩序,同時也嚴重地妨礙了新聞記者的採訪工作。假記者令警方與傳媒界之間的合作關係,受到極大的破壞,對新聞界的採訪自由造成妨害。

作為新聞從業員的工會,自稱以保衞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為己任的記協及攝影記者協會,在過去一年中,對於這些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假記者問題,視若無睹,甚至還為其狡辯、大放厥詞地指13歲亦可當記者云云,令大部分傳媒從業員為之嘩然。記協嚴重偏離了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原則,淪為某些政治勢力的幫兇和違法犯罪者的庇護傘,這才是新聞界存在的最大問題。

又有人以所有人都有採訪權為由,反對警方的這項修訂。如果新聞記者身份不須要任何定義,也不須要與其他公眾人士區別開來,那麼記協還有存在的必要嗎?記協還有發放記者證的必要嗎?新聞記者與其他領域一樣,對從業員有一定的專業要求,也有行業的道德和守則須遵從,記者享有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同時,也有義務遵守行業的規範。在公眾現場,任何一位公眾人士都有權見證事實,都可以拍攝和記錄下現實發生的事情,但這與新聞採訪完全是兩碼子的事,豈可混為一談?

假記者橫行,新聞行業出現十分嚴重的妨害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的問題,現在是時候要撥亂反正,還新聞界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警方修訂了《警察通例》是與時俱進,適應社會新形勢的做法,行了第一步,值得支持。下一步,政府當局更是責無旁貸,須研究如何做好傳媒和記者的認證工作,保障好新聞自由、採訪自由,打擊破壞新聞行業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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