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危及公眾安全 引用《緊急法》有其必要性

剛過去的周末和周日,香港再次經歷了一次極度不安的狀態,一批行為激進和極端的黑衣蒙面暴徒,四處破壞,縱火燒街道,砸毀港鐵站,損毀了大量的公共設施,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破壞了香港市民的日常生活。這樣的動盪不安的日子還要多長時間才能停下來,現時幾乎沒有人可以回答這一問題。在這一時候,一些人開始討論政府可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以止暴制亂。在暴力示威無法受到控制,政府無法有效控制住整個局面的情況下,引用《緊急法》或許是一條出路。
政府是否引用《緊急法》引起熱議,一些商界人士表明反對,而其中一個反對的理由是,只要政府部門都能各盡其職,做好自己的本份工作,現時的法律已經足夠可以讓政府平息暴亂。更指出,目前未能平息暴亂的主要原因,並非法律不夠用,而是政府各職能部分未能盡力,許多官員因怕事,而不敢去做事。
另一種反對的意見則認為,現時不是法律不夠的問題,而是執法不給力的問題,依照現時的法律,在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示威和暴力事件均為違法行為,而這些事情仍然在大面積地發生,這不是沒有法律可依循,而是執法的部門未能依足法律去執法的問題。因而,現時即使引用了《緊急法》,訂立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但如果未能有效執行,同樣不會發生多大的作用。
這兩種說法看起來都有一定的道理,暴力事件不斷,而且暴力的程度和範圍在不斷升級,反映出政府當局未能有效執法的情況,警隊見到大批暴徒在投擲汽油彈,縱火在主要幹道上焚燒雜物,拆毀公共設施等許多違法犯罪行為,但無力阻止,無法有效控制住局面。政府當局亦未能從政治、社會等各個層面協調游說,化解這場政治危機和社會的動盪。
不過,仍需進一步去思考政府未能有效執法的主要原因何在呢?這一方面可能會有政府主觀上的原因,未能以更積極的態度和手段,應對和解決危機,有一部分人可能在等待中央出手。但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則是極端激進的暴徒,很會利用法律的空子,讓政府在執法方面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比如,當警方發出反對遊行和集會的通知書時,遊行和集會的主辦法即時宣布停止遊行和集會,但同時,卻有更多人以宗教活動、上街購物、街頭演唱等各種形式,避開法律的規管,讓執法部分難以執法。而且,參與這些活動的市民人數眾多,即使佔據了馬路,阻礙了交通,警方亦難以一一依法處置。
此外,發起暴力行動的暴徒,基本上都幪了面,配戴整套裝備,由頭到腳包得密密實實,更加毀壞幾乎是所有可以拍攝到他們暴力行為的監控攝影裝置,更阻止拍攝他們暴行的人士,警方在調查取證的方面因此遇到較大的困難,不容易將涉嫌犯罪的人士繩之於法。
還有些人利用通訊自由、言論自由,在網絡上散播大量有害信息,包括「襲警手冊」、「抗爭天書」,以及製作汽油彈、燃燒彈的方法,製造粉塵爆炸的方法,以及購買或製作各種武器、裝備的途徑等,亦有人在網絡上發放原屬重要部門的內部資訊,商討應對警方的戰略戰術等。
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警方及其他相關的執法部門,在執法的過程中,處處受制肘,很難確實有效地依法執法。而事件由6月9日發生至今,情況令人十分不樂觀,暴力不斷升級,社會受到的傷害不斷提升,少數暴徒的行為,已經達至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比如,破壞港鐵的指揮和控制中心,將雜物投擲入路軌,損毀港鐵的幕門等,對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已構成重大的破壞和威脅。又如,少數暴徒攜帶汽油彈、燃燒彈等危險品搭地鐵,又在多處街道上投擲汽油彈,導致多個地方被火燃燒等,這些都已經對公共安全構成十分嚴重的威脅。
在暴徒們不斷將暴力升級擴大,而警方又礙於種種原因無法禁制這些違法行為之時,引用《緊急法》,以令政府當局及警方可以有更大的權力,可以因應新的情況便宜行事,果斷地止暴制亂,就顯得十分有必要。
當然,引用《緊急法》的,並不否定同時仍然需要督促政府當局振作精神,提高士氣,以更堅定的信念和信心,果斷依法執法,只有政府部門上下一心,團結一致,再加上有合適的法律支持,才能有效地在短時期內止暴制亂,讓香港早日擺脫暴力的恐懼。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