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法治才能保自由 黎智英案不應受政治干預

黎智英再次向高院法官李運騰提出離境要求。
黎智英再次向高院法官李運騰提出離境要求。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柱銘等15人,因涉嫌分別於去年8月至10月,組織及參與4場未經批准的集會活動,其中5人亦分別在終審法院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起訴。案件18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押後至下月(6月)15日再訊。這宗案件惹人關注,不僅受審者中包括被稱為「禍港四人幫」的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更加因為這宗案件被高度政治化,甚至受到外國干預,因而案件能否據實依法審判,是香港守護法治的重要事件。

18日受審的15人,涉4宗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裁判官應控方要求,連同「831」的案件,押後4案至6月15日再訊,被告等各獲准以現金一千元保釋,部分被告在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後,批評律政司選擇性檢控,起訴是根據政治考量等等。

4宗案分別為,去年8月31日灣仔金鐘非法遊行,10月1日國慶日的非法遊行、10月20日九龍區非法遊行,以及8月18日維園非法集會。

首案牽涉七名被告,包括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和吳文遠,涉嫌於去年10月20日非法煽惑、組織或參與九龍區遊行。除何俊仁外其餘6人,被控去年10月20日在香港組織及非法地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遊行,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則涉嫌於10月19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在同一場合公布一個根據《公安條例》遭警方反對舉行的公眾遊行。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被起訴煽惑、組織或參與10月1日的非法遊行集會。其中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另涉嫌於前一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被控非法組織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8月18日港島維園集會。黎智英、楊森和李卓人,涉嫌去年8月31日,非法而又明知地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規定的公眾遊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是屬於未經批准的集結。

這幾宗案件之所以受到檢控,都是因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有法必依,違法必糾的法律原則,觸犯了法律,就必須受到司法的審判,檢控方依法提出起訴,十分合理,不應該引起質疑。

然而,這幾宗案件從一開始,就被嚴重地政治化,受到政治的干預。主要的手法有兩方面,其一,在有關涉案人士被拘捕,以及遭到起訴之時,社會上已經有些人和傳媒有意地歪曲,將事件說成是「政治檢控」。並且找來一批外國的政客,出聲干預。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將案件政治化的做法,意圖以政治的手法,干預司法檢控,影響檢控方的起訴和法庭的審理。

其二,是再度美化這些犯罪行為,把因犯錯而受到警方拘捕,以及法庭的審訊,描繪成是一件光榮的事。這是「違法達義」另一種方式的表達,目的仍然是要惑亂人心,讓社會失去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讓法律失去應有的尊嚴,同樣是在破壞法治社會。

香港《基本法》保障了市民的言論自由,以及遊行、集會的自由。但是,這些自由只能在法治的基礎之上才能受到保障。假如法治都無法得到保障,那麼又拿甚麼來保障自由呢?所以,破壞法治,本身就是在摧毀自由。

這次法庭審理的幾宗案件,均屬違反了公安條例有關非法集結及煽惑非法集結的行動。必須指出的是,這類違反公安條例的行為,本身並不能保障或促進言論、集會和遊行的自由權力,反而是損害這些市民重要的權力。司法部分依法作出審訊,也是在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自由權力。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過去一直是香港市民最為珍視的核心價值,也是「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社會,維護市民的各種權益的最重要的保障,絕不能因為少數人的私心和偏頗的政治目的,而令法治受到破壞。

黎智英、李柱銘等15名被人受審,期望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讓法治不受政治的干預,不受外國勢力的干預,能彰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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