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須完善「愛國者治港」的保障

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這是「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政治規矩,過去政府在這方面出現法律不嚴密,執行不徹底的問題,以致令香港政局不穩,社會動盪的局面。經過2019年的激烈動盪,中央從法律上完善,讓這一政治規矩變成法律上的規範,接下來則須特區政府落實貫徹,嚴格把關,不能允許反中亂港者透過選舉等各種渠道進入建制內,同時也要將違反政治規矩的不合格人選,清除出建制,以保證「一國兩制」的落實不走樣,不變質。

近期香港社會熱議改革立法會選舉制度、區議員、選委會委員應按《國安法》要求宣誓,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中非中國公民的投票權和參選權的問題。這幾個問題成為社會熱議的題目,背後的原因是相同的,就是經過了2019年的修例風波之後,社會各界對事件的核心問題已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對於一批反中亂港人士,一些受外國勢力擺布的人士,堂而煌之地進入立法會、區議會、選委會,以及其他各個特區的政治架構之中,公然地進行破壞政府施政,破壞社會穩定,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感到不滿。希望政府當局能糾正這些錯誤,填補漏洞。

《港區國安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任何公職或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曾宣誓或者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去年1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指出,為了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確保香港特區有關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並規定具有四類行為的人員,一經依法認定,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2020年,中央已透過中央立法的方式,修補了法律上的漏洞,將「愛國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的政治規矩法律化,接下來就要特區政府進一步從本地立法,以及制定完整的執行機制貫徹落實這項要求,若這些要求未能落實到位,香港是不適宜舉行新的選舉,包括立法會選舉和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

去年11月25日公布的施政報告中,並未提出完整的落實這些規定的具體方案,對於社會上呼聲強烈的要求區議員、選委會委員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事,亦未有明確的說法,只稱須研究《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政府這種模糊不清的態度引起社會各界的不滿,要求落實區議員、選委會委員宣誓的呼聲變得更為強烈。

本月12日,特首明確表明,區議員是一種在政治體制裏無政權但重要的組織,選舉委員會委員更肩負選出特首的責任,故他們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須按國安法要求宣誓。特首的明確表態獲得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贊許,並熱切期待政府盡快推出相關的本地法律,落實這一措施。

多位建制派區議員近日聯名致函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與民政事務局,促請兩位局長盡快落實宣誓安排,杜絕少數現任議員繼續破壞區議會的聲譽。中西區區議員楊哲安指責部分區議員「踩過界」,製造種種鬧劇,更因自身對於國家的不信任影響民生,急需「撥亂反正」,反映出社會的這種呼聲。

除落實宣誓之外,政府尚須完善對於公職人員違誓監察和處罰的法律規定,以及執行機制,這樣才能令宣誓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而不至於變成一種徒具形式的儀式。

此外,對於如何嚴格執行《國安法》,以及人大雙十一的決定,將不符合要求的人選阻攔在香港各項選舉的門檻之外,特區政府也須有更完善的法律規定和執行機制。過往只由選舉主任作出判斷的做法,顯然不夠嚴謹,會因選舉主任的個人判斷而出現偏差,也比較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這方面須有所改革,才能滿足《國安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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