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案無關新聞自由 傳媒也須守法尊重私隱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右)查冊時被指作虛假陳述曾被裁定罪成,終院裁定她上訴得直。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女編導蔡玉玲(右)查冊時被指作虛假陳述曾被裁定罪成,終院裁定她上訴得直。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申請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昨被判罪成。這宗案件引起新聞界關注,透過查冊進行調查報道,是新聞界過去常用的手法,也並沒有受到檢控,這次首次被判罪成,令新聞界擔心新聞自由會否受損的問題。實際上,這宗案件的重點是虛假陳述,但同時也向社會釋放了一個重要信息,新聞自由並沒有凌駕性,新聞記者在採訪過程中,必須守法,亦不能夠侵犯或損害其他人的權益。

蔡玉玲案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蔡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清楚知道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用途,與她選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關,無論她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裁定她罪成,共罰款6,000元。

蔡玉玲聞判後在庭上落淚,後來又在庭外接受採訪表示,判決令人難受及傷心。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法庭沒考慮傳媒透過查冊履行第四權監察社會的功能,不符合《基本法》所指保障出版新聞自由。

由於蔡玉玲案是首宗記者因查冊而罪成個案,故此事件引起新聞界的關注,楊健興更以「新聞自由」有可能受損,希望社會關注事件。有意地將事件引導向「新聞自由」的爭論上,其實也是一種泛政治化的手法,這種手法本身無助公眾和社會看清事實的真相和本質,最終變成立場的爭拗,所以並不可取。

蔡玉玲案的焦點問題,應該是新聞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也應該遵守法律,透過合法的途徑獲取新聞資料,否則如果涉及違法,也須負上法律的責任。正如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公開查冊應受到限制,既然已成法例,傳媒應當尊重,沒有特權。這並不涉及「新聞自由」的問題。

《基本法》第27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並非具有凌駕性的自由,新聞機構和傳媒記者在行使這項自由權時,也須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不能夠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和損害。舉例而言,基本法第29條規定,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新聞機構和記者不能因為有採訪的需要,就私入民宅,進行調查,也不能夠利用任何非法手段,拍攝、錄音,竊取民宅內的情況,如有違反須負上法律責任。

又如,《基本法》第30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障。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新聞機構和傳媒記者同樣不能以新聞自由或公共利益的理由,以非法手段竊取居民的通訊內容,如有違反,就應該負上法律責任。

回到案件,蔡玉玲在申請車輛資料查冊時,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但事實已證明,她在申請時作了虛假陳述,法庭據此判其罪成,並處以罰款6,000元的處罰。法官並表明,已考慮犯案目的,以及無證據顯示對車主造成實際影響,因而以罰款處罰。這宗案件本身並不十分複雜,關鍵點就在於蔡玉玲是否有作出虛假陳述,並不涉及「新聞自由」的問題,新聞界應從這宗案件中得到警示,留意採訪必須合法的問題,而非將案件引導向「新聞自由」的泛政治化方向。

亦有新聞界人士指出,查冊調查是傳媒界常用的調查採訪手法,過去一直沒有受到質疑,不明白蔡玉玲為何會被判罪。這種說法同樣有問題,過去從未有人因為查冊時的不合法手法受到檢控,並不代表記者以虛假陳述申請查冊就是合法的。

過去沒有人提出投訴和檢控,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明顯的原因之一,就是近年來不斷有人濫用「新聞自由」,以查冊等手法侵犯個人隱私,甚至有可能導致傳媒未審先判,對一些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的問題,因而,市民和社會各界都提高了個人資料保護的意識。從這一點看,蔡玉玲案給新聞界的另一個警示作用,則是在涉及私人權益和個人資料方面,媒體必須十分謹慎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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