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應果斷裁決 DQ黃之鋒的參選資格

2019的區議會選舉將於11月24日投票,而千多位報名參選的人選中,仍有身為香港眾志秘書長的黃之鋒的參選資格、至今(10月28日)尚未有明確的說法,原來負責審視黃之鋒參選資格的選舉主任馬周佩芬臨時「因病休假」,未能作出決斷,須由另一名選舉主任蔡亮代其職位。而蔡亮才就位不久,就傳出遭遇恐嚇,須入住安全屋。黃之鋒被認為是「美國在香港的代理人」,亦有許多事實證明他與美國政府及政治勢力的關係密切,曾接受美國資助,根據法律不具備參選資格,特區政府須果斷決策,依法取消黃的參選資格,以保障區選合法舉行。

黃之鋒身為香港眾志的秘書長,但這次選擇以個人身份參加區選,而香港眾志因其「自決」的政治主張,已令代表其參選的周庭、羅冠聰被認為不具備參選資格。香港眾志的「自決」主張,已經被確認為「港獨」主張,依照中國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的法律,這樣的「港獨」組織根本不應該允許它繼續存在。黃之鋒這次不以香港眾志的身份參選,但仍然是香港眾志的秘書長。特區政府過往既已確認香港眾志的成員不具有參選的資格,為何這次在決定黃之鋒是否具有參選資格問題上,顯得如此猶豫?

選舉主任蔡亮於25日向黃之鋒發出信函,詢問黃的政治主張,引述一篇黃之鋒去年回應譚耀宗的報道,要求黃回覆「港獨」是否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這已是選舉主任第三次向黃之鋒發出查詢信函。

評判一位參選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參選資格,不僅要聽其言,也要觀其行,正如一位法官斷案,不能只聽控方或辯方的言辭,還要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才能恰如其分地作出裁決。原因是言辭上是可以進行偽裝和誤導。就黃之鋒的參選資格而言,除了他本人就選舉主任的查詢作出的書面回覆之外,更要審視他過去的言行,以及參選期間的言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黃之鋒在報名參選前後,多次向選舉主任作出政治上的要脅和恐嚇,包括將全港的選舉主任的個人資料,傳給美國國會及其他部門,以美國即將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以將向選舉主任作出制裁為要脅,逼選舉主任向他發出確認參選的通知書。後來,黃之鋒又再個人的臉書等社交媒體上貼出選舉主任的相片、姓名等個人資料,更加是對選舉主任發出威脅。僅從這一方面看,黃之鋒已涉嫌以不正當的手法,干預選舉的公平、公正。

《人民日報》27日發表署名文章,指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在2012年11月臨時撥款10萬美元,通過「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幹事葉寶琳交給黃之鋒作為活動經費。至2014年3月,美國又通過一名陳姓人士向黃之鋒給予160萬美元。選舉主任應就這兩件具體的事件作出調查,看黃之鋒是否接受外國的政治資助,在香港從事分裂國家的運動。如果查明屬實,黃之鋒已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和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不論他怎麼說,都不可以掩飾這些基本事實,不可能有參選資格。

需要提出的是,區議會選舉也是香港政治架構下的重要選舉,必須符合香港的憲制地位,從事分裂國家,搞「港獨」運動,甚至與台灣的「台獨」組織,以及海外的分裂勢力合作的人選,根本不具備香港特區區議會的參選資格。選舉主任不應受政治上的脅迫,應從法律的角度,嚴格把關,將不符合資格的人選阻止在參選門檻之外。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包括新民黨陳家珮及民主派林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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