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聘海外大狀存國安風險 特首提請釋法合憲合法不損法治

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的黎智英出庭辯護。李家超以行政長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對於這一事件,社會各界須正確理解,以更好地履行好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Tim Owen
Tim Owen

對這件事,公眾必須注意四個重點,一是批准海外大律師為黎智英案抗辯,涉及重大國家安全問題,必須加以防範;二是中央致函特首要求提交報告,特首提請釋法,以及人大作出釋法的過程,都依法依規,履行各自責任;三是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法律上的疑問,有助更好地落實《香港國安法》;四是案中被告人黎智英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受到損害。

根據國安法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特區政府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就黎智英案聘請海外大律師一事,並非如想像中那麼單純,而是存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影響《香港國安法》的落實執行。有關這一點,行政長官在提請釋法的聲明中有清晰的說明,其中包括,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

以及,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

由此可見,這件事的整個脈絡是,首先法庭在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一事,未能全面考慮國家安全的風險問題,雖經律政司多次提出上訴申請,但未能自行作出糾正。特首看到事件中存在的國安風險,必須履行憲制責任,作出有效防範,同時在尊重法庭的情況下,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是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這次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整個過程都合法合憲,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和司法機構,各自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並不存在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損害香港法治的問題。

一些人關注到,《香港國安法》第五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有人據此提出疑問,這次釋法會否損害黎智英的基本權益。

對於這一點,李家超在提請釋法的聲明中,也有清楚的說明。他指出,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也有人提出,案件因釋法而延後,會否損害黎智英的權益?事實上,釐清法律,才能對當事人有公平、公正的審訊,才最符合當事人及公眾利益,在這方面也不應有疑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