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8月30日遭到搜索帶回後,展開長達近70小時的訊問,其後台北地院2日凌晨裁定無保請回,但北檢補證於3日提抗告,高院周三(4日)裁定撤銷原本裁決,全案發回北院,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台北地方法院周四(5日)下午2點第二度召開羈押庭,歷時兩個半小時的開庭,於下午4點半結束,法官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所指部分事實,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
台北地方法院又指出,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據台媒的報道,台北看守所表示,柯文哲於周四下午6時33分抵達後,依照羈押規定進行了安全檢查和健康狀況記錄,並安排他入住多人舍房,確保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被告分開。看守所副所長陳啟森指出,由於柯文哲處於羈押禁見狀態,親友如需送物品只能透過律師處理。至於柯文哲的情緒、食慾及舍房內的狀況,陳啟森強調,這些涉及個人隱私,不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