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為藍本的傳記電影《梅艷芳》於上月上映,電影製作公司安樂影片昨日遭梅艷芳胞兄梅啟明入稟高院控告侵犯其持有的「梅艷芳」商標,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侵犯商標,冒名行事,強制安樂影片向梅啟明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並賠償損失。
入稟狀指,原告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進行活動紀念梅艷芳,自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指其生前非常知名,名字品牌名稱及連帶商標極具商業價值,原告2018年除夕遞交了防禦商標申請,將商標覆蓋範圍具體化,類別包括影音器材、文具、服裝、各項商業活動及學術活動等。入稟狀續指,被告安樂影片有限公司製作電影《梅艷芳》,上月12日於香港上映,過程、內容及宣傳品未得原告同意使用商標,誤導公眾造成原告損失,遂入稟申令禁制。
安樂就有關事件回應:「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我們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進行電影《梅艷芳》電影的製作。現這事件已交由我們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我們不作任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