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陳同佳4項洗黑錢罪判囚29個月 料今年10月出獄

陳同佳洗黑錢罪判刑,一共判囚29個月,繼續還押。(視頻截圖)
陳同佳洗黑錢罪判刑,一共判囚29個月,繼續還押。(視頻截圖)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日(29日)就洗黑錢罪判刑,一共判囚29個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若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於今年10月刑滿獲釋,特首林鄭月娥重申,《逃犯條例》必須於立法會暑假休會前通過。

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判刑,陳同佳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即是去年2月至3月,4度干犯洗黑錢罪行,處理原屬於其女友潘曉穎的財物,即提款卡、一部數碼相機、一部手機、新台幣2萬元(約5400多港元)及約1.92萬港元,涉及總值約3萬2千元。

法官就陳同佳的4項洗黑錢罪判刑,其中首項控罪判囚26個月,第23控罪各20個月,第4控罪8個月,第24控罪其中3個月和第1控罪的26個月分期,一共判囚29個月。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陳同佳最早可以在10月期間刑滿釋放。因為陳同佳於去年3月13日已被捕,一直未有保釋,至今已被囚禁逾13個月,若他服刑期內行為良好,料只須服刑期的3份之2,並扣除他被拘禁日數便可出獄。

而基於司法管轄權問題,港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即使陳同佳招認於台灣殺害其女友潘曉穎,律政司也未能控告他謀殺。香港政府早前已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立法會將於明日(30日)再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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