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批法官判案標準不一「無王管」 冼國林促成立監察制度

近來法官判案屢惹爭議,時事評論員冼國林指出,現時本港法官不受監管,造成很多時法官的判案標準不一,敦促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嚴格監管,並成立監察和檢控法官的制度,不要「讓香港司法成為反中亂港的最大支持者」。

涉嫌以雨傘襲警的青年賴雲龍,被罰款2000元。(大公報)
涉嫌以雨傘襲警的青年賴雲龍,被罰款2000元。(大公報)
區諾軒被法庭裁定以大聲公襲警罪成,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中通社)
區諾軒被法庭裁定以大聲公襲警罪成,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中通社)
去年沙田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侮辱國旗,終被判囚20日。(文匯報)
去年沙田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侮辱國旗,終被判囚20日。(文匯報)

冼國林在片中舉了多個案例,說明法官判案標準不一,「(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被判煽動就緩刑,(前警司)朱經緯用棍打人就立即被判入獄3個月,求情理由同樣是服務了社會30年,但審朱經緯的法官就說他服務30年是有薪金的,審理何俊仁的法官就沒有這樣說,但何做議員的人工和津貼遠遠高於一個警司,為何兩個官的判案準則這樣不同?」

冼國林又以朱經緯案和青年賴雲龍以雨傘襲警案被罰款2000元作比較,指朱經緯當時在暴亂現場用棍驅趕的做法合理,反而一個暴徒在暴亂現場以雨傘襲警,裁判官居然說雨傘不是攻撃性武器,又指青年只是一時衝動,也沒有案底。冼認為,在暴亂現場發生襲警,根本不應該輕判,因為法庭判案必須有懲罰性,輕判會令犯案變成社會常態。

冼國林續舉例指,去年在沙田反修例衝突中燒國旗的21歲男技工,最初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來律政司上訴後改判囚20日,冼認為仍然是判刑過輕,是「鼓勵性刑罰」。他又舉例指,2001年社工梁俊威非法使用大聲公,判囚5個月,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同樣以大聲公傷人,卻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否因為他是議員就可以判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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