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立法後,坊間聲音質疑檢控標準模糊。新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媒體訪問表示,隨着更多案例出現,對有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一定會愈來愈清楚,強調政府不是隨隨便便用違反國安作為藉口檢控人。他認為,只要市民運用常理,便可判斷及理解國安法罪行條文及煽動罪中「不滿」及「敵意」等字眼。
林定國接受《星島日報》專訪表示,認同去年《羊村繪本》案終審法院裁決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不限於《國安法》,煽動意圖罪亦包括在內。事實上「煽動罪」於1997年前已然存在,並通過根據《基本法》第160條嚴謹的違憲審查程序,即使於近期案件中被質疑違反《基本法》,但均被法庭駁回。他表示,不認同國安法執法標準難以捉摸,標準是依法辦事,政府不是隨隨便便用違反國安作藉口檢控人,希望批評者細心、耐心或客觀閱讀相關法例,條文中詳列犯罪元素,包括構成犯罪的行為和意圖、分裂國家定義之類,律政司要視乎證據能否滿足犯罪元素才可提控。
他又指,普通法訂立要依靠累積案例增加實踐經驗,任何新法律都需要時間,是一個過程,法律條文要普遍適用,不可能預視所有場景。林定國認為,近兩年正是在累積案例,如法庭判決終審法院案例等,相信可令公眾慢慢更理解,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而相關條文理解歸根究柢都只是「常理」,相信絕大部分案件都不難判斷。
林定國直言,國安法其實也是用中文寫成,一般人也看得懂,一點都不難明白,建議大眾如有疑問,自己讀完會較安心。不過,林定國亦承認自己責無旁貸,律政司有責任向市民解說得更多,希望市民大眾抱有好奇心學習,自己盡量做得更多去滿足。被問到有人認為煽動罪行中提到的「引起憎恨」、「不滿」及「敵意」等字眼可能太模糊,他就指,難以抽空脈絡而言,須視乎事件背景、實際場景、行為語氣而定,判斷只不過是常理,相信不是那麼困難,例如有人指出政府施政缺失,希望循合法途徑修正,均屬例外情況,不屬煽動意圖。
被問到終審法院裁決指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時,應以國安法為優先,他指尊重法庭判決,惟認為此爭議只淪為「學術性質多於實際意義」。他解釋《基本法》由全國人大訂立,國安法則由人大「528決定」授權人大常委制訂,《基本法》本來就已經是《國安法》立法基礎,而且《國安法》內容多引述《基本法》條款,包括第4條明言要依法保護《基本法》保障的人權自由等,加上兩者最終詮釋權均歸於人大,故此想像不到有實際情況是兩者不相符或有衝突,大家不用過份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