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中,有市民在附近一帶聲援,其中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等5人,分別涉嫌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早前各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今日(30日)裁定羅健熙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其餘4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21日判刑,罪成被告需要還押。法官認為,羅健熙到場是有意識決定,被捕是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提供的證供,不足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羅健熙在場唯一可能意圖,故此判羅健熙參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法官練錦鴻在判詞提到,羅健熙聲稱案發當日到尖沙咀探訪一名時任立法會議員,對警方呼籲市民不要到理大及封鎖了紅磡火車站等事情時,表示「沒有留意」及「不知道」。法官表示,案發前後相信香港各傳媒都有道理大事件,認為羅健熙作為一名政客及公職人員,對事件的認知可說是狹隘得難以置信,對其誠信有所保留。
法官又表示,不相信羅健熙是純粹出於無聊或好奇心到達及停留現場,認為羅健熙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囤積政治本錢。至於羅健熙當日衣著與示威者不同,法官認為他的衣著目的是吸引注視、增加曝光及提升知名度、並以此號召、鼓勵其他參與集結人士。
不過法官指,羅健熙雖在發生非法集結的地方一帶流連,但當中並無作出顯見的鼓勵及參與對峙的行為,亦看不到他與其他示威者有互動,認為羅健熙到場是有意識決定,被捕是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提供的證供,不足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羅健熙在場唯一可能意圖,是參與非法集結,判處羅健熙罪名不成立。
同案其餘3人,法官認為他們到場是為了支持示威者並一同反抗警方執法,因此判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至於第10被告鄧卓儒報稱記者,受僱於台灣媒體紀錄當日事件,但沒有記者證,被捕時管有索帶、鐳射筆及萬用鉗,法官認為被告管有的物品與職責無關,目的是在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因此判處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