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本周一(1日)開庭審理,聽取雙方律師陳詞後,將於下周二(9日)頒布判決。
高院法官李運騰於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回家候審。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庭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法官李運騰的判決有否出錯。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港區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周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國安法》第 42(2)條亦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該案由指定《國安法》法官的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李義,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