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將於明日(28日)結束,律師會今日就立法提交意見書,會長陳澤銘表示,立法是特區的憲制責任和義務,保障國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並非「零和遊戲」,深信香港優良的法律傳統,可合理平衡兩者。至於量刑等級方面,他說,在當局提交草案前,不便評論。
陳澤銘表示,在「竊取國家機密」罪中,引入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是適當,但要經過充分研究和深入分析,包括相關辯護理由的法律責任和舉證責任。他表示,當局可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的模式,即是如果被告能證明公開機密的公眾利益超出保密的公眾利益,就有機會可作為辯護理由;被告如果想以「公眾利益」辯護,也要符合一定要求,例如揭露其他人履行公務時犯罪,就須事先採取法律要求的步驟,包括向相關官員或機構報告相關事件,而相關部門未有在合理時間內回應。
律師會又認為,當局如可解釋清楚「國家和香港特區社會發展秘密」及「科學和技術發展秘密」,可有助公眾理解,避免正當商業秘密落入國家秘密的範圍,確保經營環境的穩定性。
律師會又指,歡迎當局在諮詢文件認同法律保密權的重要性,但認為政府有需要釐清多方面的問題,例如煽惑離叛罪是否適用於公職人員,律師會認同無可能列出煽動意圖罪的所有情況,但如果可具體界定罪行元素,將有助避免罪行用作針對政治言論或其他形式的意見表達。律師會亦認同,制訂法律時應該訂明適當的域外效力,但對如何行使效力和如何提出起訴存疑,認為當局要仔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