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有意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包括事務律師在內的律政司律政人員,同樣具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資格,現正進行諮詢。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律政司的建議沒有改變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相關律政人員在離開律政司後,資深大律師的銜頭就不會被保留。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有關做法,指「資深大律師要被公認為有正義感,並不是「奸就會贏」。
余若薇指,現時成為資深大律師有兩個途徑,包括擔任大律師10年或以上,或者有多次出庭打官司並表現理想的經驗。她估計修例後,律政司、地政署,以及公司註冊處等的政府法律代表,即使原本是事務律師,都可以申請做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強調,「並非武功高就可以做大俠」,指大律師要有一定聲譽和「江湖地位」,亦要被公認為有正義感,才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並不是「奸就會贏」。
余若薇續說,原本是事務律師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曾多次代表律政司出庭發言,表現「非常勇」,亦曾處理終審法院的案件。林去年轉為大律師之後,今年就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可能因而令當局有意修改委任要求,讓事務律師都可以因應工作表現,獲擢升為資深大律師。她認為,既然政府有意提出修例,就應該全港的事務律師都獲同等待遇,只要他們出庭打官司的次數多、並且表現良好,都應該可以獲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指,相關建議「並沒有改變如何符合Senior Counsel(資深大律師)的準則」,仍然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 31A》,「完全唔建議修改」相關準則,目標是「選賢任能」。她表示,她們的建議是相關律政人員在離開律政司後,資深大律師的銜頭就不會被保留。
她亦解釋,律政司的工作分工和一般私人執業亦有分別,律政司內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會有工作互調的安排,事務律師也會有機會出庭,大律師也有有機會做些「solicitorial work」,例如回答信件。
鄭若驊強調,相關倡議絕非政治酬庸,相關律政人員能否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仍然需要經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律師會會長的決定。她表示相關倡議只是希望律政人員能和其他訟辯人能有同樣的機會被肯定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