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委會修改大學規程 紀委可查處「破壞大學聲譽」學生

港大第3。(中通社圖片)
港大第3。(中通社圖片)

香港大學校委會昨日(26日)舉今年首次會議,會上討論修改《香港大學條例》規程,涉及港大紀律委員會的權力,擬規定若學生的行為「破壞大學聲譽」,港大紀律委員會有權進行調查和作出裁斷,涉事學生需接受紀律聆訊。

港大表示,就有關學生行為所新增設的條文時彌補現時規程的不足,以加強機制有效維護大學聲譽。又指校方會不時檢討大學規程以配合校務發展和提升運作效率;又指今次修訂規程,包括擴大組成紀律委員會的學生與教師代表團人數,校方稱此舉除可讓更多成員參與,亦可提升組成紀律委員會和處理投訴的效率。港大說,紀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是來自各學院自行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故會更具代表性。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在紀律委員會權力(power of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的相關規程中指出,該會須就校長命令,針對任何學生涉嫌干犯不同罪行,例如在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罪行、襲擊或毆打大學任何主管、成員等,而作出調查和裁斷。

港大學生會文字媒體《學苑》在Facebook公開上述消息,校委會本科生代表黃靖軒擔心此修改將造成「白色恐懼」,同學或因擔心違反相關規程而不敢於社交媒體評論大學政策。另又擔心校園傳媒的安全,但因保密原則不可透露更多消息。

按照程序,修改方案在校委會通過後將交由校董會審理,即新規程或將於12月校董會通過後落實。學生會表示已就相關修改向港大傳訊及公共事務處查詢,正等候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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