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拆法輪功宣傳品案 押後至10月中續審

一名47歲男子涉嫌於2020年在本港多處拆毁法輪功街站宣傳品及標語,被控以5項刑事毀壞罪,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經控辯雙方同意後,裁判官李志豪批准將本案延至10月18日續審,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審。

男子胡愛民涉拆毀法輪功宣傳品案,法官批准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RTHK)
男子胡愛民涉拆毀法輪功宣傳品案,法官批准押後至10月18日續審。(RTHK)

被告胡愛民(47歲),報稱無業,被控涉嫌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及20日,分別於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庭上,辯方以中國憲法第1條及《港區國安法》第6和第8條作為抗辯理由,駁斥相關指控並無事實基礎及法理依據。控方則認為,辯方所指的中國憲法和《港區國安法》,以及早前辯方申請的專家證人均與案件無關。其後控方經休庭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於10月18日作陳詞。經控辯雙方同意後,李官批准將此案延至10月18日續審作口頭陳辭,並指若當天或會處理有關裁決。

被告早前作供時表示,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得悉該法第6條明文規定香港任何組織、個人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他認為,法輪功宣傳的文字、圖片,均是抹黑、侮辱、煽動及分裂祖國的工具。他又指,曾向食環署投訴,但若食環署不處理,他作為普通市民必須有義務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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