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6,大批示威者在灣仔一帶集結,示威反對《禁蒙面法》,期間發生暴力事件,11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人同時被裁定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1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案件今早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其中8人被判入獄33至37個月,其餘3名未滿21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有人作暴力行為,仍參與集結有如共犯,又指被告到場是與其他暴動者目的一致,是認同破壞行為。雖然無證據顯示各人有作暴力行為或叫口號,但到場已壯大群眾聲勢,恃人多勢眾非法行事。
法官又說,暴動中有人投擲燃燒彈,亦有磚面和欄杆被破壞,動情節雖不嚴重但不輕微,不同意辯方表示現時社會已平靜許多,考慮輕判請求,法官強調任何時候也不會姑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