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快必」譚得志於2015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內舉辦的全港校際辯論比賽上,向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二人被裁定違反《文娛中心規例》「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名。二人不服上訴,但被高等法院駁回,不過監禁的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0元。
法官陳嘉信的判詞指,《文娛中心規例》訂明,任何人不得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而當時場內超過2000人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並於兩人的示威和活動無關。他們的喧鬧和侵擾行為,不合理地損害其他在場館內參與活動人士的權利,超越了受憲法保護和平示威的界線。
雖然示威者在文娛中心內有示威權利,但權利不可能與在公眾地方一樣。事前申請場地及繳交租金的文娛中心使用者,應享有舉行活動的「專用權」。因此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方面,由於二人只用揚聲器叫喊口號造成干擾,全程仍是和平、沒有使用武力或暴力表達訴求,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判囚七天刑罰明顯過重。因此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3000元。但兩人表示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兩人即時在庭上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法官將案押後到下星期二,再處理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