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釋法議案。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30日)舉行記者會,對該議案獲得通過表示歡迎及感謝。他表示,今次釋法有重大意義,釐清了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義務,亦完全體現了香港法治原則,體現出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及法院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各自履行職責,以及普通法及國安法的涵接。他續指,是次釋法不會影響海外律師來港參與非國安案件工作,強調特區政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
李家超指,今次釋法有非常正面意義,釐清了特區政府履行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讓整個特區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均清晰知道有關方面如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李家超透露,將會積極履行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將會評估風險,將就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有關國安案件,進行《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工作。政府並將履行《基本法》第23條的憲制責任,按國安法實施的新形勢新要求,盡早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本地相關法律,有效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他形容,本港對國安法的實踐達到預期的成績。他又指,當實踐國安法時出現新問題,社會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故此全國人大常委的解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人大常委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屬解釋法律的最高權威,可以一錘定音,社會不必再作任何爭議,而且釋法在指定範圍針對性處理原則,而非處理個案,釐清了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法律責任及義務。
被問到今次釋法是否增加了特首的權力,李家超指,《港區國安法》第47條已清晰說明了特首可就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到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特首作決定時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以及決定案件是否涉國家秘密。這些條文在《港區國安法》頒布時已經列明,故人大釋法並無增加特首權力。
而被問到將來是否所有海外律師或海外法官均不准來港參與審訊,李家超表示,國安委有權決定案件是否涉危害國家安全,今次釋法並非針對單一案件,而每宗案件的細節未必一樣,但絕對不會影響獲法院許可專案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非國安法的案件。他形容這法例只針對很窄、很指定的範圍,香港大部份案件都不涉及國家安全,相信有效落實《港區國安法》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會減少,強調特區政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
司法機構回應指,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司法機構會繼續按《港區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