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香港國安案件,要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否則要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亦無損法院的審判權。
林定國在網誌指出,釋法釐清權責、彰顯一國兩制精神;指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文件的制度,在基本法第十九條都有類似安排。
林定國指,基於國安事務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有能力作合適判斷,強調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是向法院提供有約束力的證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院判案。
劉兆佳指國安委將來宜在案件開審前出手
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就港區國安法釋法,觸及本地法院、特首及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角色。國安法原文指,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到「認定問題」,包括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機密,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人大常委會釋法界定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是屬於「認定問題」,要取得特首證明書,而將來若法院沒有就「認定問題」向特首提出證明書,由特首領導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履行職責,就問題作判斷和決定。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釋法明確國安委的廣泛權責,但不應該在審訊期間行使此權力。將來應在案件開審前出手,避免受批評。
劉兆佳說:「法庭通常認為自己應該有足夠能力判斷,因此不會隨便願意向特首尋求證明書,當然最理想情況,法庭未審訊前,國安委已經出手,否則很容易審訊過程中或審訊期間,國安委出手就讓人以為批評國安委插手司法程序,就不太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