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新華社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這個法律解釋出台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主要考慮,全文如下。
記者問:香港社會和內地公眾都關注人大釋法,請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解釋的背景目的、法律依據和主要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負責人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了說明。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該等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的、可行的。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並予以公告。
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是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的解釋,共有一個導語段、三個條文,包括了立法法規定的上述兩種情形。
本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均應當尊重和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本解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本解釋第三條明確了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記者問:行政長官有關報告提出,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了解釋,應當如何理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都是按照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回答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問題。從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釋法實踐情況看,一般不是脫離法律有關條款就某一特定問題是否符合該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目的作出回應。例如,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含義。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這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後認為,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能夠為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提供可行的方式和路徑,這主要體現在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之中。因而,可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來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了香港國安委的法定職責:一是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是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是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因此,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或者遇有涉及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根據本解釋第三條,行政長官報告提出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的問題,實際上是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這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來明確和解決。本解釋進一步明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記者問: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曾有過多次釋法,請問這次關於香港國安法的釋法與以往的釋法相比有哪些異同?如何理解本次釋法的效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法律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1次解釋國籍法、5次解釋香港基本法,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釋法經驗和做法,已經為香港社會各界所熟悉,其效力得到普遍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我國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往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別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方面釋法的實踐,為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借鑒。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往解釋香港基本法和本次解釋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區別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還需要遵循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而解釋香港國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據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兩部法律關於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解釋香港基本法和解釋香港國安法,都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但不宜簡單等同。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這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這同樣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
記者問:行政長官有關報告提出的有關案件聘請海外律師許可問題在香港本地已經完成了相關司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是否會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否會影響選擇律師的權利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答: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必須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不同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審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履行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當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還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國務院有關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適應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