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案】法律界:公民抗命不是一個辯護理由 促盡快處理「佔中」幕後策劃人

丁煌(右一),江小菁(左一),馬恩國(左二)和陳曼琪(右二)四位律師均表示,「公民抗命不是一個辯護理由」。
丁煌(右一),江小菁(左一),馬恩國(左二)和陳曼琪(右二)四位律師均表示,「公民抗命不是一個辯護理由」。

「佔中九子」案上周二(4月9日)判決,「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廷等9名佔中搞手被判罪成。主審法官陳仲衡聽取陳情後,准許九名被告保釋至下周三(24日)再判刑。至今仍有39名主要搞手至今仍未「落鑊」。法律界人士包括丁煌、江小菁、馬恩國和陳曼琪今日與傳媒茶聚,表示共同支持區域法院捍衛法治,在違法「佔中」案,將所有被告定罪。

陳曼琪律師表示,是次茶聚是希望通過四位律師以法律界個人名義在法律角度與大家分享,表明支持法庭捍衛法治,將九名被告定罪。她認為,公民抗命不是一個辯護理由,只是一個求情因素,公民抗命的特徵是有節制有限度的違法行為,不會造成過份破壞的行為,但佔中案,明顯對民生造成極大影響。

她促請盡快處理其他「佔中」案件,尤其是幕後提供金錢的策劃人,「已經交了9個人,就認為事件完結,是絕對不合理,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她解釋,隨著佔中9子的定罪,很多的法律概念包括妨擾罪,煽惑罪亦得到清楚確立,需要更深入根據法律研究79日中所涉及的所有人物,尤其是策劃人,策劃人包括幕後,或者提供金錢,扮演重要角色的人,必須要認真盡快處理,她形容,「找幾個人祭旗,對其他人不公平」。

馬恩國律師補充,「如果黎生(黎智英)在賣廣告的時候,頭版支持佔中,如果不收費,或者收取一個好微少的費用,是否屬於協助佔中?全部是有可能的,可以入罪。」

對於有人質疑佔中案裁決中僅同在台上都判有罪一事,馬恩國回應指,根據共同企業原則,屬共同犯罪,應該入罪。「根據共同企業原則,第一:參與共同犯罪的企業,第二:對該企業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或對該企業的另一名參與者所採取的行為要附上刑事責任。共同犯罪不是新事例,反觀為佔中站台的人,法官於證據認定他們中午曾開會,大家開完會一起上台,開會協議即共同理念,上台是執行共同理念,屬於共同犯罪,應該入罪。」

丁煌認為佔中人士罪成是毫無疑問的,批評佔中人士敢做不敢當。他表示,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公民抗命的底蘊是「錯我將會認,打我將會企定定」,公民抗命是明知錯而去做,背後的理由是對政治有不同需求,「但是他們(佔中人士)打就不企定,他們本身是法律專家,預計只是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他們現在覺得被定罪的形式不合理,但在幾千個錄影証據下,我覺得這個定罪是毫無疑問的。」

江小菁律師重申,公民抗命不是一個抗辯理由,她以搶劫銀行為例,「若你去打劫銀行,然後把錢全部捐出去,不等於你不需要負上打劫銀行的罪行」。她表示,亦留意到言論自由被濫用現象,「如果喜歡說什麼就說什麼,就不會有刑事恐嚇罪,不會有人自稱黑社會而被定罪,希望大家重新認識何謂言論自由。」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