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施政】陳弘毅指兩辦發表監督意見,並不構成對港干預

陳弘毅稱,中聯辦發表意見監督,不構成干預。
陳弘毅稱,中聯辦發表意見監督,不構成干預。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15次會議,歷時超過半年,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15次會議,歷時超過半年,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
反對派以基本法22條的條文,借題發揮指中聯辦干預香港事務。
反對派以基本法22條的條文,借題發揮指中聯辦干預香港事務。

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上周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經半年仍未能選出正副主席,發出監督意見,批評反對派議員政治攬炒,有關的講話被民主派議員質疑是干預香港事務。特區政府凌晨發新聞稿,修訂原先的回應,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而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就認為,兩辦對特區發表監督意見,並不構成干預。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中聯辦不是回歸後設立,早在回歸前便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分在港設立,在97年回歸後繼續存在,至1999年12月國務院決定,把授權的工作機構改稱為中聯辦,亦無經過特區政府同意,所以中聯辦不是根據《基本法》22條第2款而成立。

陳弘毅承認,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22條當中所指中央部門在港設立機構,法律上並不清晰,如何理解《基本法》22條第2款和第1款是複雜法律的問題。他認為,中央政府在港設立中聯辦的其中一項功能,是監督《基本法》是否在港有效實施,中聯辦通過發表意見監督,並非對特區政府作出指示,意見無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如何處理是特區政府自行決定,因此不構成干預,又認為爭拗的重點不在於中聯辦有否受《基本法》約束,而是在於兩辦發表聲明有否違反《基本法》,中聯辦的聲明的用意,只在於勸誡和提醒社會。

陳弘毅認為,不需要就今次爭論釋法,因為今次的問題不在於《基本法》第22條的字眼,而是於兩辦的聲明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2條,他認為,從條文來看,聲明並無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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