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亂象】司法機構辦工作坊提醒裁判官 年輕因素不可凌駕量刑原則

反修例風波發生至今逾2年,相關罪犯陸續獲判刑,但同一性質的被告判刑有很大差異,惹來社會爭議。據傳媒報道,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近日為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主題針對「年輕罪犯的量刑」,指年輕及更生的因素,不代表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亦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而須施以具阻嚇性的懲罰。

工作坊列舉一宗15歲少年擲汽油彈案,指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令並不合適。
工作坊列舉一宗15歲少年擲汽油彈案,指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令並不合適。

據《星島日報》報道,是次「量刑工作坊」主要提醒各裁判官在量刑時,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要取決於罪行嚴重性和案件情況。在嚴重的案件中,法庭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而須懲罰和阻嚇。相對之下,更生因素便會變得微不足道。

「量刑工作坊」針對少年犯涉及的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的判刑指引,並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摘要,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不傾向於任何價值觀或理念,為了政治、社會或其他理念而犯法並不是減刑因素。而法院的角色絕不參與政治上的辯論,法庭的職責是要獨立地執行香港區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就着每宗案件中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該「量刑工作坊」並就公民抗命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否屬減刑因素作出討論,並援引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2013年處理的上訴案中強調,當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作出暴力行為,即「破壞社會安寧」時,他們便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自由,亦侵犯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因而成為非法活動,須受到法律制裁。尤其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中,行使憲法權利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應考慮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都適宜判處即時監禁,即使暴力的程度相對較低。相對一個和平地參加非法集結的人,一個有暴力行為,或慫恿其他人有暴力行動,或慫恿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犯人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工作坊」文件中,亦舉出律政司成功向上訴庭覆核3宗涉及縱火罪的少年犯個案,包括15歲少年在馬路投擲3枚汽油彈,判感化18個月,上訴庭改判入勞教中心。文件中指,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量不可把少年人判處監禁,但法庭在判決時必須考慮到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這幾個判刑目的。除非情節特別輕微,案中有極特殊的情況或有很強的求情理由,否則即使犯人很年輕,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令並不合適。且該少年守法意識薄弱、鹵莽,容易受人影響,過分輕判其實對被告人並無好處。

另一案件為一對15歲男女分別管有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裝有洗衣粉的錫紙,以及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內擊中宿舍某單位的窗戶,外牆被火焰熏黑,人受傷兩人判感化1年及3但上訴庭強調少女的行為無視了對公眾造成的風險即使只是一時貪玩亦不減低刑責,決定改判少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少年是有預謀,並在社會還處於衝突的高峰時期,隨機和不加區別地向警務人員和其家屬施襲,這是對公眾秩序與安全的嚴重攻擊和破壞,且汽油彈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武器。即使年輕及患有亞氏保加症,法庭仍須傾向於懲罰和阻嚇以反映本案的惡劣程度,乃改判少年入教導所。

據資料顯示,「司法學院2018年起舉辦裁判官量刑工作坊,一般由高等法院法官主講及分享經驗,系列培訓範圍包括「量刑的基本概念、加減刑責的因素,及處理年青被告的量刑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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