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亂象】對裁判官何俊堯6宗投訴不成立 司法機構:何無表達任何政治立場及無偏頗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去信司法機構投訴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指他過去審理多宗涉及反修例案件時裁決不公。司法機構今日(8日)回應8宗針對何官的投訴,其中6宗不成立。司法機構指,何官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其餘兩宗案件,則由於律政司就這兩宗案件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的申請,因此司法機構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的跟進。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
北角城市花園區議員仇栩欣去年8月曾被控襲警,獲判無罪釋放。(仇栩欣FB)
北角城市花園區議員仇栩欣去年8月曾被控襲警,獲判無罪釋放。(仇栩欣FB)

何俊堯被投訴的案件,包括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在去年3月立法會《國歌法》公聽會上,衝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被控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成立,各被罰款1000元。投訴指,何官輕判3名被告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總裁判官指,「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的基礎,包括案中擾亂秩序的程度、時間等因素。裁判官量刑時提及「有用之軀」和「社會棟樑」等字眼。

總裁判官續指,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當時警惕3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裁判官續指出,3名被告人作為大學生,本具「有用之軀」及有條件作「社會棟樑」,為社會作出貢獻。故認為裁判官的言論沒有就3名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何官被投訴的其他案件包括東區區議員仇栩欣及同行男子襲警案,何官指警員「以一啲大話冚過一啲大話」,最後裁定仇罪名不成立;19歲學生在警察總部門外噴「Condom」字眼,刑事毀壞罪成被判12個月感化;一名有聽障的婦人被控襲警,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一名工程師藏噴漆模板等物件,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以及一名中六學生在去年11月「大三罷」期間被指藏鐵鉤、士巴拿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名不成立。

司法機構發言人透露,總裁判官留意到律政司沒有就上述6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這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吻合。

總裁判官強調,上述案件的裁決、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另外,司法機構公布推行增加透明度措施,如有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投訴,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會在司法機構網頁,公布投訴要點、調查結果及所涉考慮因素。有關措施已在7月實行,而本月起會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決製備撮要,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

除何官外,另外有4宗關於裁判官的投訴,因為法庭程序尚未完結,司法機構稍後會作出回應。被投訴裁判官的包括曾稱一名縱火案被告是「相當不錯的青年」的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審理馬鞍山男子被縱火燒傷案的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審理小學體育教師楊博文襲警案的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吳重儀,以及裁定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罪成的時任粉嶺裁判法院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

何官已於上月調往高等法院出任暫委副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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