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亂象】18歲男被控刑毀等罪 法官錢禮判感化 上訴庭指原則性犯錯

一名18歲男學生去年元旦遊行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管有鎚仔、鎅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物品,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18 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今日(26日)獲准刑期覆核,案件押後至610日判刑。上訴庭批評,錢官沒有適當地運用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準則,判刑明顯不足,屬原則性犯錯,並指被告必須判以拘禁式刑罰。

主任裁判官錢禮被上訴庭指原則性犯錯。
主任裁判官錢禮被上訴庭指原則性犯錯。
案中18歲男子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中18歲男子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8歲被告港大專業進修學院學生陳業云,去年承認於 2020 1 1 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458 號至 468 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區政府車牌為 AM9589 特別人群管理車輛;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個塑料瓶載有 210 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審理律政司一方指案發時躲藏在記者後方以靠近警方,然後突然衝出向水炮車掟磚,激勵他人倣效,而且陳攜帶齊全裝備,亦屬加刑因素。而陳的代表大律師則指陳沒有打算使用所攜帶的易燃液體,雖然陳攜帶鎚子及鎅刀等物件,但僅是放在背囊並無特定破壞目標,而陳快將升讀大專二年級,如現時改判拘禁式刑罰,則會影響其學業,上訴庭如認為有需要改判,則能考慮改判社會服務令。張官質疑現時因疫情及4人限聚令等因素,難以實行社會服務。

3名法官退庭商議片刻後,認為主任裁判官錢禮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未能充份反映量刑準則、被告罪責及案件嚴重性,過份側重於考慮陳的個人背景而判感化。潘官指律政司覆核刑期時,已向已在庭上向錢官解釋有關的上訴庭案例,但錢官仍沒有適當地運用案例的量刑準則。上訴庭認為本案必須判以拘禁式刑罰,遂撤銷原判的感化令,把案件押後至610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書面理由書將擇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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