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上訴庭准黎智英聘英御用大狀抗辯 黃汝榮:Tim Owen可能陷「包庇叛國罪」危機

律政司日前法庭批准壹傳媒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控罪辯護而作出的上訴上訴法院日前頒下判詞,維持原本決定。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認為,港區國安法並不需要與國際接軌,因每個國家對國家安全都有不同考慮現時外國勢力正不斷干擾中國發展,若仍容許外國一個資深大律師來港為黎智英辯護,似乎是將外國價值觀作為衡量香港與內地國家安全的標準,做法並不穩妥因外國涉及國安案件詳情是禁止公布,不會寫入案例書籍,預期Tim Owen的呈詞沒有多大實用價值且流於學術討論,刻意引導香港法官朝學術方向,偏頗地考慮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為何要參考外國的國安法價值」

法庭批准智英(圖)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港區國安法》的控罪辯護。
法庭批准智英(圖)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港區國安法》的控罪辯護。

黃汝榮在接受《堅料網》訪問時表示,法庭可能覺得香港屬於國際城市,所以需要吸納其他普通法國家國安法和言論自由的觀點,但黃官不認同,強調國家安全應遠勝於言論自由,更質疑港區國安法為何要參考外國的國安法價值,指出Tim Owen若以外國案例做辯論基礎,將對港區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港區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否則將影響香港日後的法律發展。

黎智英案或涉英國國安機密 構成法律衝突

普通法國家和地區有一條控罪名為「包庇叛國罪」,很可能令Tim Owen來港辯護過程中觸犯這項英國法律。黃汝榮指出,黎智英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國反華勢力極可能曾通過代理人與黎智英相勾結,如若Tim Owen在代理此案過程中,接觸到與英國國安層面相關的證據細節,按英國法律,就得必須告知英國政府,但是處於對香港證人的保密原則而不得向外透露,基於這個香港和英國法律層面的衝突,令Tim Owen觸犯「包庇叛國罪」,這點相信連法官做早前的裁決時亦未必考慮到。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

英國國安案件從未容許外籍律師為被告辯護

黃汝榮提及,若細心看看《國安法》中第29條(4),所用的字眼是針對涉及香港和國家進行制裁或者其他敵對行為,而何謂「敵對行為」及「制裁」,很視乎爭拗方法是狹義抑或廣義,估計Tim Owen會用狹義方法去詮釋法例,亦很自然會採用英國的審判標準,為黎智英辯護。所以從哪個角度,都看不到聘一位外籍大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法》案件,對國家和香港有何裨益和幫助。審視過英國和歐洲很多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從沒有一宗案件容許外籍律師去為被告人辯護。引用這個國際原則在本案中,為何香港反過來開創先河,容許外籍大狀去參與中國香港的《國安法》案件審理?

從提供經驗的角度去看,也看不出批准Tim Owen來港替黎智英辯護時能夠提供給法庭甚麼參考。黃官說,很多違反外國國安法案件的細節是禁止公布的,故不會納入案例書籍內,預期Owen為黎辯護時所引用的案例,將會是十分學術性且沒有實用價值,也不會是一些「深層次」案件,香港的法官有機會被Tim Owen 帶往學術方向去考慮《港區國安法》,判決結果對未來造成負面影響。

黃汝榮指出,英國國安案件從未容許外籍律師為被告辯護。(資料圖片)
黃汝榮指出,英國國安案件從未容許外籍律師為被告辯護。(資料圖片)

《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

黃汝榮補充說,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每一個國家因其歷史背景及當地民情的色彩,必定有其國家的特性,香港也不例外,若容許一位外籍大狀來港,為黎智英被指控危及中國香港或內地的利益辯護,實在需要慎重考慮,畢竟Tim Owen是西方人,價值觀是否符合東方人,特別是內地國家安全的考慮。Tim Owen為黎智英辯護《國安法》案件,預期他會引用英國和歐洲的法律原則、觀點和案例,作為抗辯及爭論基礎。香港法庭不應受到歐美和英國案例影響,因為《國安法》其中一項已寫得很清楚,就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安法》條文是應該要帶有保障內地和中國香港作為基礎,聘用外地律師為觸犯《國安法》的人辯護並不恰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