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中央在香港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執行國安法

中央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的主要內容之中,包括中央將會在港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判香港的國安形勢,監督和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並可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亦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主席,並由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案件。

人大常委會初審了的港區國安法,包括有6章66條法例。
人大常委會初審了的港區國安法,包括有6章66條法例。

港區國安法內規定,在現時三個駐港機構之外,會再增加一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就國家安全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也會監督及指導特區履行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而公署要遵守香港法律,也會與香港的執法及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的案件可以行使管轄權,亦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草案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由特首從現任或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

港區國安法草案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及問責。

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除了三名司長,還包括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及特首辦主任。委員會中包括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人選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會就特區履行職責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草案又規定警務處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這個部門的負責人都是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律政司則要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工作。

法工委的說明提到,港區國安法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結社、集會自由,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訊或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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