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內地法學專家指《國安法》42條規定保釋門檻高 原則上不准保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律政司早前就黎獲准保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獲終院批准,案件上訴正審明日(21)有內地法學專家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2款關於保釋條件的規定,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規定對被告原則上不得准予保釋,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熊秋紅教授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2款關於保釋條件的規定,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表述方式。
熊秋紅教授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2款關於保釋條件的規定,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表述方式。
案件今在終審法院審理。
案件今在終審法院審理。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教授接受本港媒體訪問時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立法原因,主要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她指,危害國家安全並非常見罪行,香港以往的立法未能充分考慮到對此類犯罪應當設置特殊的追訴措施,尤其在羈押、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未能與普通刑事案件作明顯區分。為了加強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打擊力度,《國安法》第42條第1款要求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等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於香港現行法律關於羈押、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應「從嚴把握」。

《港區國安法》第42條第2款提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予保釋。」熊秋紅強調,這立法技術上是採取「原則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規定對被告原則上不得予保釋,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就「充足理由相信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定義,熊秋紅說這涉及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被追訴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二是在證明標準上應當達到「有充分理由相信」的程度。

她就第一項要求解釋,指判斷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客觀考慮因素包括涉及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否多次犯罪、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是否共同犯罪、同案犯是否被捕獲。

至於第二項關於「證明標準」的要求,她指「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種較高的證明程度,介乎於「優勢證據」和「排除合理懷疑」之間,來要求法官基於案件證據,形成被追訴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內心確信,因此法官決定時要特別慎重,在很大情況下相信才可准許保釋。

被問到法官設置條件限制被告自由,能否作為判斷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的「充足理由」,熊秋紅指,《國安法》為法官提供了基本判斷的標準,法官可以根據有關條文結合主、客觀因素判斷,但不能自己設立標準。

此外,她認為《國安法》有關規定沒有違反禁止任意性原則,因所規範的對象是合法逮捕後所進行的羈押,是為了防止逃跑、擾亂證據或重新犯罪等原因而羈押被追訴人,是合理的且必須的,亦與國際慣例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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