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涉違國安法保釋上訴案 終院押後裁決 黎智英續還押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及欺詐罪,終審法院今早(1日)就律政司上訴,審理黎的保釋申請。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聆訊重點在於如何正確詮釋及應用《港區國安法》第42條,法庭必須考慮《港區國安法》的主要目的,法庭對保障國家安全的責任,包括預防、制止及懲罰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

黎智英今早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應訊。(中通社)
黎智英今早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應訊。(中通社)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今早抵達終審法院。(中通社)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今早抵達終審法院。(中通社)

周天行指《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周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國安法》第 42(2)條亦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周天行指出,法庭須先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之後才考慮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釋程序,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取代無罪假定,亦符合人權法。而首席法官張舉能就指,即使先考慮《港區國安法》,不等於之後不能考慮一直以來規管保釋申請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周天行同意,但他續表示,《港區國安法》要求法官考慮的,是被告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這是未來的事,所以不涉及任何舉證責任或舉證標準,因此亦無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法官應在確定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才去決定保釋條件。

律政司認為,「保釋假定」的原則在國安法的案件未必適用,又指本案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即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的被告人保釋,若黎在保釋期間潛逃或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

今次是終審法院首次審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終院將就本案釐清《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中,有關保釋安排的定義。

被控勾結境外勢力的黎智英,去年12月在高等法院就案件提訊時,獲批准以1千萬元及多項條件保釋回家,律政司之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獲批上訴許可,黎智英被取消保釋,還押至今。

被還押至今的黎智英,今早由囚車送抵終審法院應訊。多名水對派人士今早先後抵達法庭旁聽,當中包括與黎智英關係密切的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 李永達,前議員林卓廷、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前主席余若薇、「長毛」梁國雄等。黎智英女兒、長子黎見恩及次子黎耀恩亦先後抵達。

5名法官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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