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其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入稟高等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律政司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手機內涉及國安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黎智英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今日(30日)裁定黎智英敗訴,頒令手令有效。
黎智英一方隨即表明會上訴,並要求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搜查令。陳嘉信法官最終批准臨時暫緩執行手令,直至9月6日晚上11時,讓黎智英向上訴庭提出緊急上訴,以及正式暫緩令的申請。
本案申請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被列有利害關係人士。受爭議的搜查令由羅官在今年7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簽發,他信納手機內有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及其複製副本,「不論」內容是否屬新聞材料。
司法覆核聆訊早前爭議,實施細則內「指明證據」一詞是否涵蓋新聞材料,又指警方若須檢視新聞材料,應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申請手令,裁判官並無司法管轄權根據《港區國安法》批出手令。
黎智英涉及前《蘋果日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排期12月1日在高院開審,將不設陪審團,黎智英及3間相關公司不認罪受審;其餘6人則認罪,排期11月29日聽取答辯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