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部分國家國安法判刑一覽 包括無期徒刑及死刑

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又稱「港版國安法」,在香港設立國家安全法律機制,事件引起香港社會議論,其實全球各國都有「國安法」,刑罰由有期徒刑,到流徙、無期徒刑、死刑不等。

英國

英女王。
英女王。

叛逆重罪法:指任何人將女王陛下推翻或向女王宣戰或以任何武力強迫女王部屬或向國會上下議院動武,或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任何英國屬土,即屬嚴重犯罪,一經定罪將被終身監禁或流徙。

煽動意圖罪:主要針對外國人,任何外國人若果煽動任何對女王軍隊,英國盟軍或對英國全體公民的惡意或仇恨,最高可被判十年監禁。

美國

美國的顛覆政府罪範圍甚廣。
美國的顛覆政府罪範圍甚廣。

叛國弒君罪:針對向美國宣戰或聯合,幫助,支援美國敵人,刑罰為死刑或最少監禁五年以上及罰款$10,000及以後都不能出任美國任何公職。

破壞國防罪:任何人蓄意損害、破壞、毁滅、染污任何國防物資、國防基地、或國防設備、或有意去傷害、干擾或阻礙國防工事進行,最高刑罰20年監禁。

顛覆政府罪:任何人故意或蓄意散播、幫助、勸說其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去推翻或摧毁美國聯邦政府或任何美國州政府,或暗殺任何政府官員;或任何人印刷、出版、編制、發行、傳播、售賣、傳遞或在公眾場合顯示任何鼓動、宣教、或鼓吹用暴力或無力去推翻美國政府的行為均屬顛覆政府罪,最高刑罰20年監禁及被定罪後五年內不得被美國政府任用。

煽動意圖罪: 美國人若果串謀推翻政府或鼓動他人推翻政府便屬煽動意圖罪,最高刑罰20年監禁。

澳洲

澳洲仍保留謀反叛國罪。
澳洲仍保留謀反叛國罪。

謀反叛國罪:任何人在澳洲境內向澳洲宣戰或作出任何準備宣戰行動,或幫助任何人向澳洲宣戰或促使別人軍事侵略澳洲,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破壞國防罪:任何人意圖損毁,破壞或摧毁任何國防設備至令澳洲安全或澳洲國防受損,可被判最高15年監禁。

顛覆政府罪:任何人意圖作出革命或破壞行動來推翻聯邦憲制或以任何無力或暴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否則可判處終身監禁。

煽動意圖罪:任何人敦促其他人以暴力或武力去推翻澳洲聯邦憲制或澳洲政府或任何澳洲法定機構皆屬違法,最高刑罰七年。

日本

1947年,日本刪除了包括軍械資敵、間諜通敵內容的83至86條,但仍維持81條、82條「外患誘致」、「外患援助」兩罪。
1947年,日本刪除了包括軍械資敵、間諜通敵內容的83至86條,但仍維持81條、82條「外患誘致」、「外患援助」兩罪。

外患罪:分別為聯絡外國勢力,對日本行使武力、危害安全以及聯絡外國勢力,參加敵對國軍事組織。「外患誘致」為日本現行刑法最嚴重之罪名,罪犯將判處死刑;「外患援助」判處兩年以上至無期「禁錮」(即將犯人拘押於單間牢房)徒刑,最高死刑。

內亂罪:用於處置顛覆國家秩序、破壞國家統治機構,持有「危險思想」,試圖發動政變等行為的團體與個人。並確定了主腦死刑或無期徒刑、骨幹三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從犯一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挾從人員三年以下徒刑的原則。

騷亂罪:犯罪主體是有組織的集合人員,其犯罪行為系集合人員以暴力、脅迫等行為危害區域安全。該罪名確定了主腦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或懲役(即勞動教養),指揮人員6個月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或懲役,挾從人員課以10萬日元以下罰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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