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年8月被捕時,被警方檢取了兩部手機。黎當時向高院申請禁令,獲准把手機的資料封存。今年7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被高院駁回。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8日)開庭處理,3名法官罷陳詞後,決定押後至10月底頒布裁決。
至於黎智英早前入稟,要求法庭界定哪些屬於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之案件,法庭則會在周五(30日)宣布決定。同日下午,亦會進行黎涉勾結外國勢力審訊的第2次案件管理聆訊。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上月30日頒判詞指,法庭在簽發手令的時候,首要考慮的是公眾利益,包括能否有效調查罪案,而相關資料是否新聞材料,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並不代表新聞材料不可以被披露。判詞強調《港區國安法》給予警方額外調查權力,因此警方有權查閱手機內新聞資料,駁回黎的司法覆核申請。
律政司代表則指,由於相關新聞材料或涉及潛在證據,指控黎智英和《蘋果日報》勾結外國勢力,因此本案判決或會影響到即將在12月1日開始的審訊。此外,考慮到申請方早前已給予機會,去決定透過司法覆核、抑或直接向裁判官申請擱置手令,因此倘若今次申請方上訴失敗,便不應再被容許在裁判官席前要求擱置手令。申請方則強調,新聞自由是市民重要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又認為《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立法原意,從不是踐踏本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