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論壇】英方批香港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 江樂士:說法虛偽

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今早(28日)出席《港區國安法》法律論壇就《港區國安法》陪審團制度作主題演講,批評英國等國家針對本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

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左起)、江樂士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就《港區國安法》案例作研讀及交流。
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左起)、江樂士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就《港區國安法》案例作研讀及交流。
江樂士強調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完全是有法可依。
江樂士強調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完全是有法可依。

江樂士引述《國安法》第46條指,對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如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有關案件便會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

江樂士指出,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與香港一樣曾為英國殖民地,但上述3個國家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的選項。他又言,英國等國家針對本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為讓中國難堪而編造其憂慮。

江樂士又言,英國最高法院曾在北愛士兵Dennis Hutchings謀殺案中提到,假如陪審團審訊會影響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設陪審團的權利必然屈服於確保審訊公平的重要性,最高法院當時亦強調,陪審團並非司法程序中「唯一可達致公義的方式」。

他表示,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公眾可透過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惟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決定出於惡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當檢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請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長重新考慮是否需要發出證書,而非讓其指示法庭設陪審團。

江樂士直言,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案」在本地法學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檢控獨立權,但若有人認為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出於惡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戰該決定;另一方面,它體現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夠適用於新情況之餘,仍可維護司法公義及享有公平審訊的基本原則。從唐英傑案可見,涉及國家安全等嚴重罪行的案件能夠成功審結,不但保障到可能成為陪審員的人士免受潛在傷害,經驗豐富的法官也能確保被告可公平受審,形容審訊中「法治為大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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