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辯方求情指唐英傑承認愚蠢貪玩 案件明午判刑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紀念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傷三名警員,經過審訊日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最高可判囚終身。辯方律師今在高等法院為唐英傑求情。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為被告求情。(李家翹攝)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為被告求情。(李家翹攝)
辯方另一大律師劉偉聰。(李家翹攝)
辯方另一大律師劉偉聰。(李家翹攝)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作求情陳詞指,本案是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大眾對罪行所知有限,亦不知觸犯罪行的界線何在;雖然法庭可參考其他地區的類似罪行案例,但期望法庭考慮本案判刑時,視為第一次發生這類事件而從寬處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1條,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情節嚴重的可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情節輕微的可判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判刑上的關鍵考慮,是被告的犯案情節是屬於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辯方認為「情節嚴重」的僅屬於對他人「一對一」、有針對性的煽動;辯方強調,被告在本案只是展示「光時」旗,只屬於「一般性」的煽動,而非有實際大型行動、沒有勾結美加等外國勢力,加上法庭沒有裁定今次事件屬恐襲,沒有造成重大傷亡,亦無人受煽動而行動,建議法庭就這罪判處三年至十年之間的監禁。

辯方又指,被告罪成的兩罪源自同一事件,建議法庭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指被告承認今次做法愚蠢、貪玩,已誠心後悔。他在事件中也有受傷,明白到其人生經已摧毀,自知罪責嚴重,只望求輕判。

據庭上透露,唐英傑中五學歷,於餐廳任職侍應,與父親及妹妹同住。

控方向法庭呈上內地刑法文件作量刑參考

控方今日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李家翹攝)
控方今日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李家翹攝)

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彭寶琴詢問辯方,法庭既已裁定被告有應力及應該停止衝向警方防線,為何辯方仍強調被告的行為屬「魯莽」?辯方指,被告在衝越頭三道防線時,有避免撞到警員,彭官則重申已拒絕接納其看法。

彭官又質疑,辯方要求兩罪同期執行有何理據基礎,辯方指兩罪的涉案行為相似、情節緊扣;彭官反駁,兩罪乃由控方分別舉證。

最後控方補充,透露已向法庭呈上有關內地刑法的文件,建議法庭量刑時可參考。

至於被告犯案用的電單車應否充公,辯方表示反對充公,指本案仍有機會上訴,甚至有機會重審,故電單車宜交由法庭或控方保管。

三名法官指控方建議法庭參考的內地刑法文件,僅供參考,法庭仍會按《香港國安法》的量刑要求作出判刑,現將本案押後至明日下午宣判,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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