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制】全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決定 特首選委會增至1500人 立法會議席增至90人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今午(11日)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人大作決定後,將授權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二,再由香港本地修例實施。草案決定特首選委會將增加至1500人,立法會議席將增加至90人,並將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人大表決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中新社)
人大表決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中新社)

據《新華社》報道,已通過的決定草案共有9條,內容包括將選舉委員會由原本的1200人增加至1500人,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港區人大代表、港區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5個界別。

決定規定,特區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立法會議席由現時的70人增加至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3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等法律的規定。

決定又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區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特區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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