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選舉制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經修改後,香港立法會議席由70席增加至90席,並由選舉委員會、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三部分選舉產生,三部分各佔40席、30席及20席。其中分區直選選區增加至10個,每個選區2席,而候選人須獲得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個、但不多於200個選民提名,以及取得選委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提名。而每名選委會委員在分區直選中,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
功能團體選舉就設28個界別,候選人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個、但不多於20個選民,以及選委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但不多於4名委員提名。其中9個界別,包括鄉議局、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等界別的議員,由個人選民選出。其他界別議員則由合資格團體選民選舉産生。
至於由選委會選舉的議員候選人就須獲得不少於10名、但不多於20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但不多於4名。而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均需取得選委會委員提名,選委會委員在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及分區直選三部分選舉,可各提出一名候選人。